收容教育存废争议不应止于制度本身

21世纪经济报道 刘波
2014-06-10 07:00

黄海波嫖娼事件意外地成为了重思收容教育制度的一条导火索。虽然黄海波本人表示“不复议、不诉讼”和“一心改过”,但因此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也备受各界关注。

目前该制度的实行空间已缩窄,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江西、安徽等省已停止施行多年。根据一些省份的回复,收容教育的存废或修订问题正在得到相关部门的调研论证。收容教育会不会像收容遣送等制度一样退出历史舞台备受期待。

收容教育制度最初规定在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3年国务院又颁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此类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虽然在当时,这样的人身限制措施由非法律性的“决定”以及行政部门的“办法”设定是一种常态,但在《立法法》于2000年施行后,这些决定和办法本身在法律体系内部的合法性问题就应被提上日程。《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已经属于较长时间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而且它只在行政系统内部运行,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自由裁量,这容易导致滥权与恣意妄为,因此纳入法律轨道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一些反对收容教育制度的人主张对性交易实行合法化,但这其实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性交易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仍然是非法的。对性交易的规制是一个社会政策问题。在我国,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罚款等措施已经足以惩治,弥补其社会危害性。

性交易最大的问题是它通常伴随着对女性的强制、集团犯罪和黑社会犯罪、强奸等现象,并增大性病广泛传染的几率。因此,即使是在那些认定性交易非法的西方国家,行政机构的主要工作也不是打击违法,而是应对其所带来的各种公共政策上的难题,主要的惩罚对象是那些组织强迫女性卖淫的人。一些国家还实行“卖春不违法但买春违法”的制度,从而惩罚社会实力上的强者,保护弱者,实现法律社会功能的平衡。这无异于在这些“被侮辱与被损害”的群体遭受社会性歧视等外,又增加了国家公权力的强制。

这无异于在这些“被侮辱与被损害”的群体遭受社会性歧视等外,又增加了国家公权力的强制。因此,对收容教育存废或修订不应仅限于制度本身,还应在行政执法理念上树立依法行权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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