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近日向各保险机构发布《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
中国保监会近日向各保险机构发布《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相关人士透露,该版指引是在“人行版指引”的基础上,根据保险业经营的实际而出台的指导性工作细则。
按照风险的构成,《指引》在“人行版指引”客户风险(即外部风险)基础上,增加内部风险的内容,并规定从产品属性、业务流程和系统控制等几个方面进行考察,使得洗钱风险评估系统更加完善。其中,产品属性主要考察产品本身被用于洗钱的可能性,业务流程和系统控制主要考察保险公司的内控措施能否有效防范洗钱风险。对“人行版指引”规定较详细的客户风险、地域风险、具体评估方法等内容进行简化,避免重复。
在产品属性方面,《指引》显示,保险产品与投资的关联程度越高,越容易受到洗钱分子的青睐,其相应的洗钱风险越高;在相同保险期内,保单现金价值比率越高,其洗钱风险相对越大,如高现金价值产品;保单质押能力越高,其洗钱风险相对越大等。
《指引》强调保险机构应当考虑业务方式所固有的洗钱风险并关注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运行状况,综合分析业务风险。
例如,像电销、网销这样的非面对面交易方式,使客户无需与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即可办理业务,增加了保险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洗钱风险相应上升。保险机构在设计该类保险产品时,可对保险金额进行累积限制,销售时重点关注投保人投保频率、退保频率过高,多个电销客户使用同一联系方式等情况,并对超过一定金额或存在可疑情形的客户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方式。
《指引》重点关注投资型保险产品和具有储蓄功能的保险产品,要求必须开展外部风险评估程序。投资型保险产品包括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结险、投资型家庭财产险等。具有储蓄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终身寿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
对于投保内部风险程度较低且预估能够有效控制洗钱风险的保险产品的客户,保险机构可自行决定不进行外部风险评估程序,直接定级为低风险。对于投保政策性或强制性保险,如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等,这些产品具有财政补贴和强制性特点,平均保费金额较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退保、变更受益人等操作,洗钱风险极低,可不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但仍应开展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其他反洗钱工作。(编辑:于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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