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铁路建设配套综合开发土地指标将由国土部单列

21世纪经济报道 何苗 上海报道
2014-08-11 11:35

8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对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政策做出明确规定,支持铁路建设。《意见》指出,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是加快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铁路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力抓手。《意见》要求地方政府要在符合...

8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对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政策做出明确规定,支持铁路建设。

《意见》指出,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是加快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铁路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力抓手。

《意见》要求地方政府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统筹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通过综合开发用地供应与铁路建设联动等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有力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支持盘活存量铁路用地与综合开发新老站场用地相结合。

在支持盘活现有铁路用地方面,要求地方政府增强铁路站场和周边地区的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指导站场改建及周边地区土地综合开发,给予既有铁路站场综合开发用地政策支持。

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铁路运输企业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

在鼓励新建铁路站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上,要求合理划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并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综合开发用地。《意见》规定,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了综合开发用地指标支持政策。规定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省级人民政府严格审核后,暂由国土资源部予以计划单列。

(编辑 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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