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权”争议发酵:港交所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咨询

21世纪经济报道 秦伟 香港报道
2014-09-01 07:00

因阿里巴巴而起的“同股不同权”讨论在香港继续发酵。8月29日,港交所(0388.HK)宣布开始就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概念进行...

因阿里巴巴而起的“同股不同权”讨论在香港继续发酵。

8月29日,港交所(0388.HK)宣布开始就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概念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咨询,所有市场参与者均可在今年11月30日前对概念文件做出回应。

“决定发出这份概念文件进行咨询,并不是要对某一家公司做出回应。港交所在2013年,甚至更早的时候就已经收到不同市场参与者对是否接受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多项查询。”香港交易所集团监管事务总监兼上市主管戴林瀚强调,上市委员会早在去年4月就已经开始探讨这一问题,随后又与上市委员会以及证监会进一步讨论,这是对过去众多查询的回应。

港交所在概念文件中并未就维持现状或做出改变做出表态,也未提出计划对《上市规则》的修订进行咨询。戴林瀚表示,概念文件旨在就目前已经在港交所上市或有意上市的公司是否应当获准采取不同投票股权架构向市场咨询,希望可以推动市场就此进行讨论。

本次咨询完成后,若市场认同需要对《上市规则》作出重大修订,以接纳不同投票权架构,港交所将就《上市规则》的有关修订安排进行第二阶段咨询。若市场认为无须做出修订,港交所将就此次咨询做出总结。而如果第二阶段咨询,市场仍认为需要作出重大修订,涉及的法律将通过修法程序推动,而涉及上市规则的,需要和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沟通后,作出修订。

“现在刊发概念文件,主要是希望提供正式平台,让市场和公众人士在具备所需资讯下,就其极为关注及可能对香港甚为重要,而且已引起社会广泛评议的议题进行讨论。”戴林瀚坦言。

争议话题

香港《上市规则》中确立的“一股一权”原则一直被视作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基石,而事实上在1989年修订前,香港也曾有过AB股时代。

上世纪70年代,会德丰洋行旗下五间公司、太古股份有限公司都曾发行过B股,但与现在科技企业常见的AB股结构不同,当时的B股与A股股东享有同等投票权,差别仅在于B股面值更低,获得的派息更少。

1987年,香港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对B股问题进行研究,认为滥发B股可能令持有多数权益的股东一方面释放大量资金并转移海外,一方面又可以保留在港实际控制权,“导致人们对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信心减弱”,应禁止滥发B股。

这一意见随后成为现行《上市规则》(即1898年修订版)第8.11条,规定新申请人的股本不得包括投票权和股本权益不成合理比例的B股,已经上市的公司也不得发行新B股,除非该发行人获得港交所特别豁免。

香港现行《公司条例》尽管允许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在章程细则中订明,公司可发行多种级别、具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但这类公司不得在港交所上市。

“《上市规则》明确指出规则必须反映当前市场接纳的标准,因此我们有责任定期检讨《上市规则》及在适当时咨询市场意见。”戴林瀚表示,而《上市规则》明文禁限不同投票权架构至今已近25年。

虽然《上市规则》针对的是投票权,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被诠释为对所有不同投票权架构做出限制,包括提供附加或者独有的董事选举权的架构。尽管设有豁免条款,但25年间,港交所未曾批准一例。

去年,IPO市场整体萎靡,意欲上市的阿里巴巴的股权结构令市场陷入究竟应固守既定原则还是积极创新吸引新型公司的热烈争论中,香港是否应坚持同股同权引起巨大争议。

作为监管方,香港证监会坚持履行同股同权原则,而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则发表博文指出,拒绝改变可能令香港错失一批新型企业,对同股同权是否代表香港的核心价值提出疑问。即便最近,香港金融管理局前总裁任志刚还表示,香港应坚持同股同权,不应为一家公司而改变,尤其是在香港正被边缘化处于临界点时,更要坚守原则和规矩。

“当面对这样一个复杂和有争议的问题时,我们认为最好采取完全透明的措施,每个人都有机会发表意见。”戴林瀚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这也是为什么港交所并未采取一般做法,即对需要调整的问题就选定的部分业界人士做出咨询。港交所上一次这样小心操作,是2006年就创业板发出讨论文件。

法律和经济困局

对于在香港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反对,大多基于法理上的考虑。反对者担忧香港市场缺乏类似美国的投资者保护等配套制度,不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也有人指出不同投票权架构已经与现行《收购合并守则》相抵触,牵一发而动全身。

“我们也很清楚地在文件中指出,香港并没有美国那种集体诉讼机制,尽管香港证监会采取不少措施保护投资者权益,但与集体诉讼并不一样。”戴林瀚坦言。

在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的《2014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香港在投资者保障方面位列全球第三,而美国排名第六。而《世界银行报告》在股东可就损失获得法律赔偿的便捷程度方面,美国的排名在香港之前。由于香港并无集体诉讼机制,私人展开法律行动需要大量时间、金钱,实际可行性较低。

也有人认为集体诉讼与同股不同权并无直接联系。香港金融发展局(下称“金发局”)金融发展研究小组非官方成员陈翊庭此前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即便在同股不同权推行后,证监会仍可通过现有途径继续为小股东争取补偿。

支持改变者则认为,香港若不求变,可能错失一批科技类企业。过去十年,港交所上市公司总市值增长超过四倍,截至去年底高达24万亿港元。但现在,香港面临来自美国、新加坡和英国愈发激烈的竞争,如何继续吸引中国企业、保持竞争力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截至今年5月31日,102家中国内地公司选择美国作为主要上市地,其中超过一半在2010年后上市。这102家企业中,大部分为科技公司,近1/3采用不同投票权结构,其市值合计高达1513亿美元,占全部美国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总市值的70%。

“中国科技公司在美国上市可能并非只是因为美国接纳不同股权结构,我们在报告中也指出有很多影响因素,而香港可能也有其他需要做出改变的方面,”戴林瀚表示,这不仅关乎港交所,更关乎香港作为一个金融中心需要提高竞争力。

创业板重新定位不在讨论之列

在现阶段,针对市场是否接受不同投票权架构概念的咨询,将围绕不同投票权架构的七个方面进行,包括哪些公司可以采用、是否应配合类似美国的限制措施、可以接受哪些不同投票权架构、是否需要改变其他监管机制等。

但创业板的重新定位问题并不在此次讨论之列。戴林瀚表示,尽管港交所不排除对创业板进行重新定位,市场参与者若认为重新定位与不同投票权架构相关也可以在咨询中发表意见,但现阶段并不考虑这类宽泛议题。

此前,曾有市场人士建议,允许设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需要指出的是,现在创业板的规定和主板基本一致,8.11条同样适用于创业板。”戴林瀚指出。

此外,为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设立专业人士(或其他)的板块、中国公司是否可获准在港交所作第二上市以及海外公司是否应获准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来港上市等问题,也不在讨论之列。

戴林瀚表示,这些事项均须另作咨询,但港交所也乐于见到回应人士在这些方面提出的意见。

其他一些不在咨询范围内的事项包括无投票权优先股、黄金股(政府持有以保障其拥有公司主权的股份)以及是否给予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的特别权利。

发行无投票权优先股是香港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常见的做法。持股人因缺少投票权而获得更多的现金流权利作为补偿。港交所认为,这类公司发行无投票权优先股一般不是为了确保在任管理人的控制权,而是有其他清晰的商业理由,因此有关考虑因素与不同投票权架构不同。 (编辑 谭翊飞 张凡 申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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