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时14分,法庭对起诉书指控刘铁男收受宋作文750万元的事实进行调查。辩护人出示证据证实氧化铝差价的形成并非刘铁男协调的结果。被告人针对该起指控的陈述意见是:这起犯罪是我主动坦白交代的。公诉人、辩护人分别询问、发问了被告人。为证明该起犯罪,公诉人分三组向法庭出示证据。第一组证据由刘铁男供述、刘德成、宋作文、程仁策、董贺义、余...
9时14分,法庭对起诉书指控刘铁男收受宋作文750万元的事实进行调查。辩护人出示证据证实氧化铝差价的形成并非刘铁男协调的结果。
被告人针对该起指控的陈述意见是:这起犯罪是我主动坦白交代的。
公诉人、辩护人分别询问、发问了被告人。
为证明该起犯罪,公诉人分三组向法庭出示证据。
第一组证据由刘铁男供述、刘德成、宋作文、程仁策、董贺义、余东明的证言及9份书证组成,证实刘铁男接受宋作文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南山集团购买氧化铝提供帮助。
第二组证据由罗建川等人的证言和书证组成,证实刘铁男和罗建川打招呼后,在罗的安排下,南山集团顺利从山东铝业公司购买到三万吨氧化铝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由刘铁男的供述、刘德成、宋作文、宋建鹏、梁坤、王连成等人证言及书证等组成,证实刘德成收受了750万氧化铝好处费后把情况告诉了刘铁男,刘铁男涉嫌伙同其子刘德成共同收受南山集团回落款750万元事实。
被告人刘铁男对上列证据不持异议。辩护人的质证意见是:此起犯罪是被告人主动交代的。并向法庭出示宋作文证言及书证,证实氧化铝差价的形成并非刘铁男协调的结果,且差价款未全部给予刘德成。
编辑:申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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