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规定》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在信息传播的主体上,往往是自媒体先发出声音,产生影响后,传统媒体再跟进。在信息传播的形态上,以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
10月9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规定》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
“在信息传播的主体上,往往是自媒体先发出声音,产生影响后,传统媒体再跟进。在信息传播的形态上,以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影响巨大。”孙军工说。
“现在微信、微博很多,但原创的东西不太多,很多就是转来转去。所以‘转载’发生比较多的领域就是在自媒体。”最高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说,“目前关于自媒体侵权的案件数量并不是太突出。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感觉这类案件将来可能会陆陆续续出现的比较多一些”。
针对这些特征,《规定》第10条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认定转载者承担责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要件就是“过错””,姚辉说,“什么是过错?简单来说就是明知不得转还转”。
“判断过错的一个前提就是‘注意义务’,你的‘注意义务’越大,可能认定你过错的程度就越大。《规定》明确,要根据影响范围、主体的性质来判断他的‘注意义务’,进而确定过错。比如‘大V’的注意义务比一般人高。”他说。
最高法院同时发布了8起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与周鸿祎侵犯名誉权纠纷案,周鸿祎最终因其微博言论被判侵权。最高法院认为此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公众人物应当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
孙军工介绍,《规定》是目前为止关于互联网法律问题的第3部司法解释,此前,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编辑:谭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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