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5年,大连市中山区锦府桃源小区仍没办下房产证。根据买房合同,开发商大连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铭泰公司)应该在交房后180个工作日办好房产证。房产证“难产”的原因,是小区至今没有通过工程竣工验收,而未通过验收的原因,竟然是施工方大连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浩盛公司)的人偷走并销毁了验收材料。偷走了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竣工5年,大连市中山区锦府桃源小区仍没办下房产证。根据买房合同,开发商大连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铭泰公司)应该在交房后180个工作日办好房产证。
房产证“难产”的原因,是小区至今没有通过工程竣工验收,而未通过验收的原因,竟然是施工方大连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浩盛公司)的人偷走并销毁了验收材料。
偷走了工程竣工验收材料“这几页纸”,究竟要承担什么责任?这在法律上成了一个“盗窃科研苹果”的难题。今年10月,青岛市农科院的300余斤科研苹果被盗,结果科研人员称损失“以亿元计算”。
11月11日,在一场“盗窃特定物的刑民合裁”研讨会上,多位知名刑法学者均认为,偷走“几张纸”并不构成盗窃罪。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盗窃的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本身的数额,而不包括给被盗者所造成的损失。但如果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这个罪名的法律规定又“太旧了”。
从科研水果到验收材料
盗窃科研苹果的案例并非首次上演。
2012年7月,三个农民潜入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的桃园,偷摘了200多斤桃子,被偷的桃有一二十个品种,很多都是杂种单株,有的已经研究了13年。
对盗窃者的处理此后未见报道。但在更早的2003年8月,4名外地农民工进入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内,偷摘了47斤葡萄。
这些葡萄同样是科研葡萄。相关部门先是以研究人员的劳动投入、试验有关的田间投入等作为评估依据,作价金额11220元,检察机关就此批准了逮捕。但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据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认为盗窃的数额只能是被盗物的价值,不包括给被盗者造成的损失。被盗的葡萄最终被评估为376元,检察机关因此决定不起诉。
工程竣工验收材料的命运类似于科研水果。本报得到的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的起诉意见书显示,锦府桃源小区竣工验收后,铭泰公司与浩盛公司因交付部分房产及欠付工程款等原因发生了争执,浩盛公司两名员工非法进入铭泰公司办公室偷走并销毁了材料。
铭泰公司报警后,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先是以涉嫌入室盗窃罪立案侦查,但随后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对两人刑拘。但检方最终的结论是对两人决定不起诉,本报得到的不起诉决定书中,并未说明两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偷走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属于盗窃行为,但不应构成盗窃罪”,在11月11日的研讨会上,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教授左坚卫说,“从财产的角度讲,这些材料没有什么价值”。
当然,并非特定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左坚卫认为,不但特定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或淫秽物品也可以构成盗窃罪。
“陈旧的”破坏生产经营罪
“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属于办理房产证必备的材料,可以说是经营活动的必备要素。通过盗窃、毁灭、不予配合补办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可以使经营活动无法进行下去。因此,从对象上看,应该可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教授王志祥说。
但按照刑法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包括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前身是破坏集体生产罪,保护的公有制经济,1997年为了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改成了现在的罪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认为。
“但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的规定还局限于传统意义的生产”,刘仁文说。
现实中,运用“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倒是不断被法院适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曾审理一名为泄愤盗窃了北京大学图书馆电脑软件的被告人,最终对这名被起诉盗窃罪的被告人改判破坏生产经营罪。
“对于房地产开发来讲,工程验收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因此把它纳入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我觉得是可以的”,一名法学专家在研讨会上说,“但是我们的法律太老了,不得不套用其中的‘其他方法’”。
“但把‘其他方法’论述得更加明确,不是一个容易的事情。”他说,“刑法中的特定物,在不同的状态,它所代表的社会关系是不一样的。比如电线,如果放在仓库里面它就是一般物品,盗窃仓库里的电线就是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电线杆上正在使用的电线,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
编辑:申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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