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庆民:建议全国人大适度修订《商业银行法》

21世纪经济报道 钟辉 深圳报道
2014-11-20 17:16

业内呼唤已久的修订《商业银行法》事宜终于有了回响。11月19日,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出席2014凤凰财经峰会时表示,银监会已经向国务院汇报,建议全国人大适度修订《商业银行法》,该法律某些条款已经不适应现状,因此要留一部分创新空间,看准了马上就修改。近年来,包括光大银行董事长唐双宁、原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盛京银行董事长张玉坤等全国...

业内呼唤已久的修订《商业银行法》事宜终于有了回响。

11月19日,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出席2014凤凰财经峰会时表示,银监会已经向国务院汇报,建议全国人大适度修订《商业银行法》,该法律某些条款已经不适应现状,因此要留一部分创新空间,看准了马上就修改。

近年来,包括光大银行董事长唐双宁、原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盛京银行董事长张玉坤等全国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多次在“两会”期间正式提案,建议修订《商业银行法》。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也多次在公开场合建议修订包括《商业银行法》在内的多部金融法。

《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颁布,确立了我国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的原则,2003年12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订。

具体而言,修订的理由主要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状。《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指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马蔚华认为,“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预留了通道,但规定仍以限制为主。此后虽然国家相关部委在基金、金融租赁、保险方面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制订了配套政策,但实际发生的个案最终均需经国务院审批,因此商业银行仍有大量综合化经营的需求无法满足,影响了综合化经营的步伐,不利于中资商业银行整体竞争力的提升。

阎庆民也表示,当前,金融机构创新跨界较多,越来越多的银行发起基金、信托、租赁,同时也有保险控股银行,混业态势愈发明显。在当前分业监管的前提下,对混业经营的监管模式可以称为“主监管”。在当前监管模式下,需要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的协调机制,监管应该充分发挥好沟通协调,避免一些监管的空白或者是因为监管效率低下影响行业发展。

此外,修订《商业银行法》的另一个理由是“存贷比”考核硬性规定已不适合当前经营环境。《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吴晓灵认为,2003年之后,由于银行的基础货币主要通过外汇占款来提供,存贷比这种非常注意存款的考核使得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的管理方面的自主权受到了一定的侵蚀,成为了资产负债管理的桎梏。

事实上,目前多家商业银行距离75%存贷比监管红线不远,银监会也一直酝酿调整相关监管方法,但受制于《商业银行法》的硬性规定,只能灵活调整存贷比中对存款和贷款的界定范围,扩大“存款”范围做大分母,或缩小“贷款”范围降低分子。

比如,2014年6月,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计算存贷比(贷款)分子时,扣除小微、“三农”相关贷款6项,计算存贷比分母(存款)时,增加针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2项。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银监会正在酝酿将包括货币基金协议存款在内的非存款性机构的协议存款当做一般性存款,纳入存贷比考核计算范围。

(编辑:马春园)

X

分享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