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提出停止在用机动车“油改气”。自文件发文之日起,不允许继续进行在用机动车“油改气”,各地不得再出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在用机动车“油改气”规定。各地应明确规定已改装车辆的使用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不得上路行驶。上述规定影响面比较广,引发业界争议。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质特种设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油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所谓的“油改气”,是针对机燃油发动机汽车进行改装。改装后的汽车,燃油动力系统被保留,加装一套燃气供给系统,车主可以根据需要在汽油和压缩天然气(CNG)或液化石油气(LPG)之间自由切换。
《征求意见稿》提出停止在用机动车“油改气”。自文件发文之日起,不允许继续进行在用机动车“油改气”,各地不得再出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在用机动车“油改气”规定。
同时《征求意见》规定,各地应明确规定已改装车辆的使用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不得上路行驶。
上述规定影响面比较广,引发业界争议。
根据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天然气汽车专委会的统计,我国天然气汽车绝大部分是“油改气”车辆。截至2013年底,国内天然气汽车总量超过400万辆,其中80%左右即约300多万辆是“油改气”车辆。其中,出租车是“油改气”的主力,全国大约134万辆出租车中,近一半是油气两用出租车。
根据《征求意见稿》,质检总局叫停“油改气”的理由如下:由于在用机动车“油改气”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相关规定、监管制度不完善、改装企业能力参差不齐、在用机动车“油改气”使用的车辆燃气专用装置缺少有效的质量保障及检测等原因,无法保证在用机动车“油改气”车辆的安全性能及合法使用,各地在用机动车“油改气”车辆事故时有发生;随着燃气汽车制造业的发展,目前,国内燃气汽车生产企业已超过40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燃气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已能满足市场需求。
对此,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特聘专家、 四川省天然气汽车专委会副主任李永昌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称,《征求意见稿》中所列举的叫停“油改气”理由缺乏科学依据。
他认为,燃气汽车事故不能用“时有发生”这个笼统而模糊的词语来一言以蔽之,太缺乏说服力。“需要追问的是,这类事故在300多万‘油改气’车辆中究竟概率是多少?跟燃油车是否做过比较?事故发生率是呈上升还是逐年下降态势?发生事故的车辆中有多少是改装车,多少是原装车?”
根据李永昌介绍,四川省是全国最先推行“油改气”的省份,从1989年算起,至今已整整25年。目前没有发生一次因改装原因导致的CNG汽车事故。全省CNG汽车的保有量已达40多万辆,其中约85%以上是改装车。2005年以前所发生的几次事故中,主要是因气瓶质量造成的爆瓶事故,也有几次原装车的烧车事故。但 2005年至今尚无一起“油改气”CNG汽车安全事故发生。
“从我的观察来看,‘油改气’汽车事故很少,没有对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较大影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青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
同时,李永昌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应成为叫停“油改气”的理由。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确实规定“拼装机动车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但是“油改气”车并未改变汽油车的任何结构,只是增加了一套CNG的供气系统。应该不属此类规定范围
李永昌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立法通过时,西气东输尚未竣工通气,CNG汽车也仅在四川、重庆、新疆、陕西等少数几个地方推广,而今已遍布31个省、市、自治区、近300个地级及其以上城市、1000多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因此建议根据新的情况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实际上,四川、陕西、新疆、内蒙古等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作出了对‘油改气’汽车‘开绿灯’的妥善处理办法。”
李永昌认为,燃气汽车产品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目前《公告》内的燃气汽车基本上都是10万元左右或以下的低端车辆。中高档轿车很少有”。
因此, 王青认为,《征求意见稿》叫停“油改气”的理由并不充分,针对性不强,改革目标也不明确。因此建议进一步广泛征求各个部门以及涉及到的改装行业以及广大改装车车主的意见。
(编辑 肖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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