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手机安全软件反垄断案宣判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綦宇 北京报道
2014-12-31 18:30

2014年最后一天,北京米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米时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虎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驳回了米时公司诉讼请求,认定奇虎公司的360手机卫士软件未构成市场支配地位。这是目前国内首起针对手机安全软件提起的反垄断诉讼,更有内业人士称该案为首例移动互联网反垄断案...

2014年最后一天,北京米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米时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虎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驳回了米时公司诉讼请求,认定奇虎公司的360手机卫士软件未构成市场支配地位。

这是目前国内首起针对手机安全软件提起的反垄断诉讼,更有内业人士称该案为首例移动互联网反垄断案。米时公司代理律师、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吴飞告诉记者,米时公司将向北京市高级法院上诉。

什么样的竞争?

米时公司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本600万元,其研发了一款名为“易米片”的电子名片APP。

但米时公司很快发现,易米片在用户注册及邀请朋友时,发送的短信会被360手机卫士识别为垃圾短信并扔进垃圾箱。

在今年9月,米时公司向法院起诉后,称曾多次向奇虎公司方面进行沟通协调,但据米时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其诉求一直没有得到奇虎公司的回应。

“易米片向普通用户发送的短信中包含链接,由于群发短信包含链接多数情况是垃圾短信,因此触发了360手机安全卫士的拦截机制。” 2014年10月,奇虎公司相关人士说:“易米片就此问题向360申诉,并修改了其短信发送方式,360手机安全卫士已不再对其短信内容进行拦截。”

但米时公司代理律师吴飞介绍,奇虎公司“开始不过设置几个关键字,其后又被迫放开短信网关,最后才放开域名链接”。

“奇虎公司的解除均是米时公司对其继续拦截的事实进行证据固定和公证之后,才不得已进行。”他说。

此外,由于360手机安全卫士自带了“来电秀”这一来电显示功能,在使用时自动覆盖了易米片,被米时公司认为奇虎公司利用捆绑销售,将其在手机安全软件市场的势力传导到了电子名片市场。

米时公司董事长汪洋告诉记者:“奇虎公司不能想拦截就拦截,必须通过这次诉讼让360不敢也不能控制其他的应用,尤其是我们这些小公司。”

什么样的相关市场?

按照反垄断案件的审判思路,需要首先确定原被告产品所在的相关市场范围,再确认被告是否在该市场中占有支配地位,进而确定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米时公司认为本案的“相关市场”应为综合性、辅助性手机安全软件及服务市场。奇虎公司则认为,这一市场应当包括PC端安全软件市场、平台类安全软件市场、专项类安全软件市场、应用软件的安全插件市场、移动互联网的APP分发平台市场,并应当将企业级安全市场与个人安全市场作为同一市场。

一审法院认为,手机安全软件市场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其范围包括为手机核心功能的正常实现提供安全保障的具有手机防盗、备份还原、垃圾清理、骚扰拦截、流量监控、病毒毒杀等多项功能的“综合性”安全软件市场和为专门的安全项目和具体的安全漏洞专项研发的安全软件市场。

这个认定倾向于认定米时公司的概念,但没有认可米时公司提出的“辅助性”特征。对于奇虎公司提出的若干市场,法院只认为应包括专项类安全软件市场。

在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中,一审法院采纳了米时公司主张的中国大陆地区市场,未采纳奇虎公司主张的全球市场。

有没有支配市场?

为了证明奇虎公司在手机安全软件市场占据支配地位,米时公司提交了多份2013年以来第三方咨询机构的研究文章,其中360手机安全卫士的市场占有率被普遍描述超过70%。

奇虎公司同样提交了多份第三方咨询机构的研究文章,其主要内容为百度、腾讯、网秦等公司生产的手机安全软件在市场中占据领先地位。

《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奇虎公司据此认为,互联网上发布的单个报告缺乏权威性,无法准确说明手机安全软件市场的具体份额”,判决书中写到。

米时公司在起诉时又提交了补充证据,这份奇虎公司自己披露的2014年第二季度运营数据显示,奇虎公司在移动端的用户数达到6.41亿。而一篇报道援引工信部统计数据称,中国手机用户数量12.56亿人。米时公司据此推算,奇虎公司产品用户数在智能手机中的市场(容量)份额超过50%。

本报记者得到的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并未直接回应原被告就市场份额所提交的证据和主张。

米时公司还提交了一份奇虎公司官方网站披露的数据作为证据:“截止2013年6月底,使用360手机卫士的智能手机用户数已达约3.38亿,市场渗透率近70%”。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关于以“渗透率”作为计算市场份额的指标,进而以此证明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渗透率仅反映了用户在手机上安装手机安全软件的情况,未反映出用户使用手机安全软件的情况,无法反映市场格局动态的变化。也就是说,用户可能在手机上安装了多款安全软件,但可能只固定使用其中一款。市场份额的总和是百分之百,但渗透率的总和可以超过百分之百。

《反垄断法》第19条还规定,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也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米时公司认为,这恰恰在奇虎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可以证明。奇虎公司提交的一篇报道称,至2014年第一季度,中国主流手机安全软件中,360手机卫士、腾讯手机管家和百度手机卫士三款占据了80%的市场份额,其中360手机卫士排在第一位,市场份额达34.6%。

但一审法院认为,米时公司“未考虑到这些经营者之间的协同行为”,不予支持。此外,一审法院还认为,根据米时公司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认定奇虎公司具有在相关市场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也无法认定其具有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

米时公司代理律师吴飞告诉记者,米时公司已决定上诉。

 

(编辑:谭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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