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修订 专家建议禁止不人道利用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尔德 北京报道
2015-02-01 21:06

《野生动物保护法》即将迎来第三次修改。在1月31日召开的“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建设研讨会(2015)”(以下简称“研讨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处长林丹对21世纪经济报道介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为十二届人大的一类立法项目,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所谓一类立法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公开资料显示...

《野生动物保护法》即将迎来第三次修改。

在1月31日召开的“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建设研讨会(2015)”(以下简称“研讨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处长林丹对21世纪经济报道介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为十二届人大的一类立法项目,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所谓一类立法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公开资料显示,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于1988年11月,自1989年3月起施行,至今实施已有15年之久。期间,在2004年和2009年先后做过两次修改,但均属于“小修”。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在研讨会上指出,《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次修改应为“大修”,应该考虑的主要问题,包括:什么是野生动物?法律需要保护哪些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的福利应以什么方式进入《野生动物保护法》?法律需要保护受保护野生动物的哪些福利?野生动物保护的福利标准应该如何建立?野生动物可否作为宠物动物对待?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原有的保护条件,可以商业利用?野生动物保护监管体制应当如何科学配置?如何强化野生动物国际贸易监管,既保护全球和区域的生态,也保护中国的生态?

 

建议扩大保护范围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限定在濒危野生动物,只有“珍稀或者濒临灭绝”以及“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的野生动物才受到该法的保护。

对此,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解焱指出,这个定义范围有些偏窄,建议修改稿应扩大保护范围,扩展至“所有陆生脊椎野生动物、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水生脊柱野生动物和无脊柱野生动物。”

公开资料显示,《名录》是最初由原林业部和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于1988年共同制定并于1989年发布的一份由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名录。其中保护级别分为一级和二级,并且对水生、陆生动物作了具体划分,明确了由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的具体种类。

“《名录》更新迟缓,自制定实施以来,修订工作开展多次,但新名录迟迟无法出台。因此大量濒危物种未能及时列入保护名录当中。”解焱建议应尽快修订《名录》,建立独立的名录更新专家委员会,定期对列入保护名单的物种现状和保护成效进行评估,并对保护等级和保护策略进行合理的调整,尽可能降低各种利益对名录制定的干预。

解焱也建议未来应建立物种提名机制。“任何个人或机构都可向名录更新专家委员会提出调整物种名录的申请,委员会对收到的申请,必须进行审核评估并给予答复。”

世界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在此次研讨会上提出书面建议,建议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参考国际立法管理(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红色名录、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相关规定)将保护范围扩展至所有公约保护的动物,并按照其受威胁的程度,提供相应级别的保护。

“《野生动物保护法》要重点解决野生动物保护而不是开发、利用问题。”北大法学院教授王社坤指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可以采取概括规定与反面排除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同时还应考虑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采用分则或者专门立法进行特殊保护。

 

建议全面禁止不人道利用 

从国际趋势来看,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重点已从反虐待野生动物扩展至保护野生动物的福利。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龚向前介绍,现在谈动物权利还不现实,但国际法已经切实关注到动物福利。2013年11月15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就其受理的第一起以动物福利为贸易限制措施基础的标志性案件——“欧盟禁止海豹产品进口措施案”发布专家组报告,认可欧盟地区性动物福利保护这类公共道德价值目标的正当性与重要性,同时从法律细节上否认欧盟争议措施的合法性。2014年5月,上诉机构“二审”裁定,欧盟禁止进口海豹产品尽管影响自由贸易,但可以援引“公共道德”例外以保护动物福利。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并没有规定野生动物的福利,但我认为立法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建议修改稿应当增加国家野生动物福利的条款。”王社坤指出,具体可以借鉴国际通行的动物五大自由(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表达天性的自由),考虑到我国国情五大自由中的“生活舒适的自由、生活无悲伤感的自由”可以暂不规定。

龚向前建议,修改稿应该对国际立法趋势有所回应,建议增加“禁止虐待野生动物”的条款,“或许只有宣誓作用,但既适应了国际法的发展趋势,也未以后立法埋下伏笔。”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采用虐待、伤害等手段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修改稿应严格、明确规定利用限度和范围。”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式军指出,“建议加强对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的管理,严格审批各类驯养繁殖与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申请,必要时应采取公众听证等方式发挥公众参与作用。应立法禁止研发药用野生动物器官或产品的替代性药品,尽可能地避免为获取所谓的药效而虐杀野生动物。

世界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在书面建议中提出,建议修改稿充分考虑利用的方式对野生动物福利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全面禁止对野生动物的不人道利用,如活熊取胆、动物表演和娱乐狩猎;严格规范公益性用途,如科学研究和教育展示;积极鼓励动物友好型的生活方式,如野外观赏和野生动物救助等。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法研究所教授曹明德提出,仅仅承认给予动物的福利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它们不是法律上的主体,而是法律的客体,它们的很多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它们的命运,未来需要考虑适当地承认某些动物的法律主体资格,但这一问题在法律学说上还面临很大的理论障碍。

(编辑:肖欣欣;如有意见建议请联系:wangjk@21cbh.com;xiaoxx@21cb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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