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险松绑新规出台 鼓励家庭形式团险发展

21世纪经济报道 刘艾琳 北京报道
2015-02-02 11:21

新规将成员数由旧规定中的5人下调至3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发展,家庭保障意识提高,原来的规定主要针对企业的需求;现在家庭需求增长较大,团险的形式一般比个险价格低。

2月2日,保监会正式下发《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相比2005年下发(新通知实施之日则废止)的62号文(《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不少被“松绑”,而相比半年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通知也有不小改动。

 近十年来,团险渠道收入占整个寿险业务保费收入不到6%,未像营销员、银保这两大传统渠道发展快速。也有历史原因,团险渠道曾经占到寿险收入来源的三四成,主要来自于养老年金。后来这部分业务转为企业年金后迅速衰退,现在团险渠道主要以意外险和健康险为主。

“确实是想促进团险渠道的规模增长。”一位监管层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团险新规这样定义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

新规将成员数由旧规定中的5人下调至3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2005年文件则载明,“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

上述人士解释说,5人标准下调到3人,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发展,家庭保障意识提高,原来的规定主要针对企业的需求;现在家庭需求增长较大,团险的形式一般比个险价格低。

在团险名单上,下述特殊情形承保团体保险必须经保险公司总公司审核同意,并每季度向承保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报告:政府作为投保人为城镇职工和居民、新农合参保人群、计生家庭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投保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团体保险;投保时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或承保后被保险人变动频繁,但是可以通过客观条件明确区分被保险人的团体保险,如建筑工程意外险、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和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被保险人所属特定团体属于国家保密单位,或被保险人身份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

新通知对地域范围做了宽延,承保的保险机构设立在下列地区之一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内即可:投保人的注册地或者住所所在地;投保人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承保时50%以上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地;承保时50%以上保费缴纳来源所在地。

至于团险常期发展相对较缓的原因,多位寿险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一是团险主要为保障型产品,除了国有、外资企业,多数民营企业不会主动建立员工福利计划,这与企业文化有较大关系。

二是,保险公司尚在追求规模阶段,团险渠道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但保费规模又不大,所以部分公司甚至放弃了团险渠道,包括一些成立较久的公司。

一位监管层人士对团险业务看好。他认为团险目前处于一个冰冻期,但未来空间很大,尤其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健康险方向,比人均保费较低的意外险更有规模效应。

(编辑:赵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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