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刑事手段 严惩有组织高考舞弊


2015-06-09 07:00

每年的高考季都会引发繁多话题,而在今年,引人关注的除了作文命题,还包括:《南方都市报》派出记者卧底参加替考组织,曝光了一个跨省的大型高考舞弊团伙。事后,教育部已责成江西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调查核实,并请公安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每年的高考季都会引发繁多话题,而在今年,引人关注的除了作文命题,还包括:《南方都市报》派出记者卧底参加替考组织,曝光了一个跨省的大型高考舞弊团伙。事后,教育部已责成江西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调查核实,并请公安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有人质疑替考记者的行为是否妥当。但事实上,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要求行为者有获取不法利益的主观故意,而此事中的“卧底”记者事前在公安机关进行了备案,不仅不违法,甚至可以说是协助调查行为。

当然记者在“卧底”时应该遵守媒体行业内部的伦理要求,遵循伤害最小原则,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在本次事件中,媒体和记者冒着巨大风险,付出巨大代价,敢于深入有组织犯罪内部去揭露其详情,触及此前的执法盲点,提醒其及时介入,这是最好地发挥了媒体舆论监督的天职。

相比而言,舆论更应该关注的是有组织考试舞弊行为的危害性。在今天,高考是确保机会公平、社会流动的重要机制之一。大量的考生和家庭对高考倾注了巨大心力和物质投资,舞弊是对公正的伤害,与孤立的替考行为相比,有组织考试舞弊的危害更大。一些考试舞弊也许正在向着组织化、经营化、商业化的方向发展,有必要尽快遏制这种违法犯罪的气焰。

高考中蕴含的社会资源分配机会,诱使很多违法者铤而走险,要改变这一局面,就必须加大考试舞弊行为的违法成本。目前,刑法缺乏对考试舞弊的单独规制。只有当这些行为涉及到徇私舞弊招收学生、伪造身份证件等行为时,刑法才会介入,而其他情况下更多是通过行政处罚或教育部门内部规定进行处置。这些惩罚力度需要加大。

对于高考等全国性的、可能对参考者人生走向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考试中出现的舞弊,尤其是组织性的舞弊,都应该更多通过刑事手段来打击。对大规模组织替考、以商业化方式运作考试舞弊的人,应出台明确的法律,参照对有组织犯罪的规定,给以重罚,对于涉事考生及其家长、“枪手”等也应重罚,包括严厉限制涉事考生再参加考试的机会、开除大学生“枪手”学籍等,以加大威慑力。同时,有组织高考舞弊侵犯的法益是社会公平秩序,伤害的是不特定的公众,往往具有极大隐蔽性,这更凸显出了加强媒体监督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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