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香港特区政府在宪报刊登《2015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将适用于离岸基金的利得税豁免延伸至私募基金。根据修订条例,离岸私募基金的指明交易必须通过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法团进行,或该基金符合三项条件才可获豁免税项。三项条件为基金有多于四名投资者、由投资者作出的资本认缴超过资本认缴总额90%和基金交易所...
7月17日,香港特区政府在宪报刊登《2015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将适用于离岸基金的利得税豁免延伸至私募基金。
根据修订条例,离岸私募基金的指明交易必须通过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法团进行,或该基金符合三项条件才可获豁免税项。
三项条件为基金有多于四名投资者、由投资者作出的资本认缴超过资本认缴总额90%和基金交易所产生的净收益中,发起人收取的部分不超过净收益的30%。
金管局发言人表示,大部分在香港管理的真正的离岸私募基金都有资格获得税项豁免,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亦可简化业务操作程序,在香港进行更多资产管理活动,例如投资及撤资的决定、项目管理、投资委员会会议等,而不会对其离岸私募基金带来税务负担。
金管局表示,截至2014年底,在香港管理的私募基金的资本总值高达1100亿美元,同比增长11.6%,约占在亚洲管理的私募基金的资本总值19%。
(编辑:李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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