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刑法对 贪污犯罪的威慑力


2015-08-28 07:00

近期刑法修订成为社会各界关心的话题。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重特大贪污受...

近期刑法修订成为社会各界关心的话题。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增加了一项“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

的确,终身监禁对于恶性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将产生巨大的震慑效果,有利于整体上的反腐倡廉工作。与此类似的是新草案对贪污数额的规定,不再具体列出贪污数额,而是分成贪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来量刑。这其实也是增强了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震慑力,因为不再遵循已经过时的金额规定,法院根据具体犯罪情节来量刑的做法,会使潜在的犯罪分子更加知惧而不敢贸然犯罪。

可见,在反腐倡廉行动走向深入的今天,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关正在努力提高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震慑力,这必将有力地配合反腐工作。引入终身监禁制度也是为了适应现实需要,因为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一些有权势者利用减刑、假释等程序减轻自身服刑负担的情况屡见不鲜。虽然可以严格执行减刑和假释标准,减少某些人以权谋私的空间,但由于各种现实问题,实行的难度比较大。所以,“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可以从制度上堵上这样的漏洞,从根本上打消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在服刑过程中投机取巧的念头。

除了为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服务以外,终身监禁制度还可以扩展到其他领域,并发挥自身的独特的功能。从刑法理论上来说终身监禁属于自由刑,但它可以说是一种最为严酷的自由刑。通观世界各国,在取消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正在成为最严厉的刑罚。目前国际上要求取消死刑的呼声极高,欧洲已经完全取消死刑在此情况下,我国引入终身监禁制度,就可以起到在死刑和自由刑之间合理连接过渡的作用,对一些恶性犯罪分子采用终身监禁的刑罚而不是死刑,也可以缓解中国受到的一些国际压力,同时给犯罪分子应得的惩治。

但也应看到,终身监禁这个措施在具有巨大的正面效果的同时,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果。首先,终身监禁容易让服刑者绝望,从而失去主动接受改造、努力自新的动力。如果服刑者从一开始就知道一辈子都会在牢狱中度过,就很可能变得自暴自弃,而这可能意味着一种刑事政策的失败,因为刑事政策的目标其实是让犯罪者重新回归社会。其次,根据一些刑法方面的研究,一般人如果在监狱里连续度过15年的时光之后,由于年龄的老去、监狱环境的驯化等原因,通常都会变得失去犯罪的危险性,不再对社会构成威胁,因此有的学者认为终身监禁其实没有必要,无期徒刑等刑罚就足以发挥其效果。

正是因为同时存在正面和负面效果,所以一些实行终身监禁的国家,其具体做法也是比较灵活的,比如一些国家

实行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但还有一些州实行服刑25年后可以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中国刑法一贯秉持人性化的“惩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重点在于改造犯罪分子。所以终身监禁如果实行,也要保持相应的灵活性,对于真正服从刑罚、接受改造并有立功等表现的贪污犯罪分子,应该给其以一定的改过自新的机会。虽然民众可能对一些贪污犯罪分子深恶痛绝,不实行终身监禁不足以平民愤,然而刑法和刑事政策都是根据现实需要所做的平衡,而平衡本身也是一种艺术,立法者应该在通盘思考的基础上做出科学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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