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令出炉的台前幕后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北京报道
2015-08-30 18:17

国家主席习近平8月29日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全国预计将到2015年底执行完毕”,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决定前期论证的刑法学权威储槐植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特赦决定前,中央政法委曾组织相关部...

国家主席习近平8月29日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全国预计将到2015年底执行完毕”,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决定前期论证的刑法学权威储槐植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特赦决定前,中央政法委曾组织相关部门讨论特赦方案,此外还邀请了5位刑法学者参加。对于这次宣扬人道主义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特赦,学者普遍持欢迎态度。特赦令颁布的背后,亦体现了监狱管理“人满为患”的现状,以及反腐高压下的特赦争论。

会有多少人被特赦?

对于备受关注的特赦人数问题,“高铭暄、储槐植两位老师提出在押罪犯的3%—5%,我个人认为提高到10%左右也不是不可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8月30日说。

《焦点访谈》报道称,根据司法部相关报告,截至2013年底,各级监狱的在押犯人已达180.76万人。“特赦的步子再大一点不是不行,但考虑到多年来我国都未实行过特赦,本着稳妥原则,实现零的突破,这也够好了”,赵秉志说。

储槐植介绍,从1959年到1975年,我国共实行过7次特赦,但是从1975年至今的整整40年间,特赦制度在我国虽然有宪法、法律规定却再未实行过。

“实行特赦要看社会背景是否合适”,储槐植8月30日介绍。

值得注意的是,高铭暄、赵秉志等知名刑法学者曾多次向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等机构提交研究咨询报告,呼吁实行特赦,比如在“新中国建立60周年”等重大庆典之际,但“有关方面认为时机尚不成熟而未能采纳”。

俄罗斯今年4月批准通过了伟大卫国战争胜利70周年大赦的决定,截至6月,已有超过67000人获释。为庆祝韩国光复70周年,韩国政府2015年8月13日大赦6527人。

“此次我国的特赦人数,不会像俄罗斯大赦那么多,但可能会比韩国的特赦人数多一些”,储槐植说。

对于特赦的第一类罪犯,即“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目前符合这一条件的服刑罪犯均为80岁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失去了危害社会的能力,而且人数已经很少”,储槐植说。

而特赦的第四类罪犯,即某类犯罪之外的“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这会大大增加特赦人员的数量,而且特赦未成年人深得民心”,赵秉志说。

特赦的现实背景

“特赦是减轻监狱拥挤的有效办法”,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宗宪说。吴宗宪曾任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监狱学研究室主任,2000年时就已开始了全国监狱饱和度的调查。

我国在押犯人数量仅次于美国,多名刑法学者直言我国监狱已“人满为患”。

“2002年至2010年,我国进行了全国监狱布局调整,监狱被从偏远地区搬迁到交通沿线、中小城市,在改善了监狱硬件条件的同时,监狱的关押能力也减小了”,吴宗宪说。

比如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曾管理14座监狱,如今仅剩下6座。全国监狱数量也由以前的八百多座减少到目前的681座。

在历史上,特赦就是解决监狱“人满为患”的重要举措。比如在早期美国俄亥俄州,每当监狱囚犯人数超过120人时,州长就不得不下令赦免。意大利也于1953年实行大赦,从5万名犯人中赦免了2.3万人。2003年,卢旺达政府宣布由于监狱人满为患,将赦免1.8万名涉嫌卷入1994年卢旺达种族大屠杀的在押犯。

吴宗宪认为,通过特赦减少在押犯人,可以大大节省其占用的社会资源。“现在每名犯人每年需要耗费3万元左右”,他说。

特赦史上的争议

“一些网络调查显示,部分民众反对特赦,他们怀疑特赦究竟是对罪犯的宽容还是纵容”,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阴建峰说。阴建峰2005年就完成了专论特赦的博士论文,10年的学术研究中,他还以为“自己的研究没有用武之地了”。

历史上对“特赦”的争议出现在2004年1月,河北省委、省政府以省委冀字(2004)1号文件批转了省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一石激起千层浪。

这份“1号文件”规定: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也就是所谓的“特赦”民营企业“原罪”。

关于特赦的另一场争论发生在反腐领域。“香港上世纪70年代的廉政风暴中,特赦令曾发挥重要作用”,阴建峰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其时的背景是香港警界出现大面积腐败,香港执政者决定特赦符合条件的、一定领导级别以下的贪腐人员”。

对贪腐官员实行某个时间段以前的“特赦”,亦曾被大陆学者在几年前提出,引起社会广泛争论。

此次特赦采取了与“反腐特赦”相反的路径,特赦的第二类人员中,“犯贪污受贿犯罪”被列为不能特赦的第一种情形。“这可以看做是执政者对民意的反应”,有刑法学者认为。

反腐高压态势还体现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因重大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8月30日,有知名刑法学者告诉记者,“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此类罪犯也大多为年龄较大的前官员,不得减刑、假释意味着他们将老死在狱中”。

“另一方面来讲,特赦将是以后他们走出监狱唯一的机会”,上述学者说。

(编辑:耿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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