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司改动态:火热的司法O2O
刚刚结束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提出,2016年,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将加速推进。这是一项包括法院数据集中管理平台、电子诉讼档案查阅服务平台、法院标准化更新、裁判文书网改版等在内的硕大工程。
但这仍只是司法行为的线上内容。现在的趋势是,司法O2O正在火热蔓延。从广东高院开通百度直达号,再到浙江法院开通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吉林省甚至将整个法院都搬到了网上,吉林网上法院在全国抢用了“e-court.gov.cn”这个亮闪闪的域名。
更新的步伐是,带有准司法性质的仲裁业也在抢滩O2O。1月26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下称“广仲”)与法大大达成战略合作。法大大是一家提供在线合同缔约、证据托管等服务的法律服务平台。双方合作后,通过法大大平台签订的电子合同可以直接申请“一键仲裁”,与广仲在线仲裁系统对接。
仲裁业引入在线平台和电子合同,一定程度上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结果。作为一种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一般具有金额小、体量大、人数多的特点。
不久前,广仲仲裁了一起网络借贷纠纷案件,借款人通过某P2P平台放标,借款金额为100万元,来自全国各地的28个投资人投标,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依约还款。“广仲受理该案件后,通过网络仲裁平台接收网贷平台上传的交易数据并进行批量立案,本会仲裁员经书面审理后作出裁决,从立案到结案用时13天。”广仲主任陈忠谦说。
但在线仲裁面临和普通民事诉讼O2O一样的电子证据固定难题。“互联网金融客户在遇到法律纠纷,进入仲裁等法律程序后,经常面临传统纸质合同等证据缺失或不足的难题,即便签署了较易保存、不易丢失的电子合同,也常常因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等问题而无法采用,客户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地保障。”互联网金融平台PPmoney万惠联合创始人胡新说。
“因此选择正规合法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十分重要。比如业内合规企业提供的电子合同、拥有国家认可的CA数字证书、防篡改技术及第三方取时技术等”,他说。
全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蔡海宁介绍,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被采信,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性,二是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遗憾的是,法律只能提供电子证据的证明标准提供最原则性的规定。“电子证据不是一种证据,而是一个证据体系”,中国政法大学电子证据研究中心研究员戴士剑说。
在他看来,以往任何一种证据类型,都无法与电子证据相比,它的发展一日千里,且没有停止的迹像。比如在犯罪现场提取证据时,一些U盘看上去就是一个冰箱贴,如果我们不认识,就可能会忽略掉这个重要证据。
“在电子证据的形成过程中,有很多在线交易在法律合规、电子证据固化留存方面存在不足,大量在线协议文件并没有采用数字签名并进行相应的防篡改处理,由此在出现纠纷时取证和举证都遇到困难。”法大大创始人兼CEO黄翔说。
(作者:王峰 编辑:何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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