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所谓的劳动合同“碰瓷”现象引起了关注。所谓的“碰瓷”有一些表现,比如,员工想办法让企业主动或违法解除...
近日,所谓的劳动合同“碰瓷”现象引起了关注。所谓的“碰瓷”有一些表现,比如,员工想办法让企业主动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博取经济补偿金;或者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不让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甚至承诺不找企业的麻烦,然后一个月后索要双倍工资;如此等等。
应该说,“碰瓷”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术语。在法治社会里,我们判断劳动者与企业行为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是法律。只要没有违反法律,那么,劳动者利用一些规则,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不应该受到过于严苛的指责,因为企业其实也是在这么做的。我们必须谨防用道德判断取代法律判断,把劳动者的一些正当博弈行为污名化。同时,就像消费者“打假”可以促进商家自律一样,一些劳动者通过欺骗性方式来利用企业内部管理的漏洞,这可能有助于企业提高警惕、依法办事。
而且,法律规则是由人来操作的,现实中人的行为是活的而不是死的。这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法律刚制定时,有的人会试图寻找其中的获利空间,而当这种行为增多时,企业就会警觉而预先做出防范,这将形成一种自发的反应模式,而不一定要靠修法来解决。比如,当一些员工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成为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时,企业就会提前做出通知并保留通知记录,这样的话,如果是因为劳动者本身的过错而导致劳动合同没有签订,根据基本法理,企业是不负责任的,而且在法庭上也能出示证据。
可以说,目前的很多所谓“碰瓷”问题,都完全可以在已有的法律框架范围内得到解决。现在我们还不清楚这些“碰瓷”现象是否已经泛滥,以致影响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可能只是局部的个别的现象。退一万步来说,如果真的影响极大,损害了企业经营,那最高法可以出台司法解释来澄清如何处理,而不必修改法律。制度建立之后就必须确保其稳定性,否则朝令夕改不仅损害法律制度的权威,还会破坏已经习惯化的劳资关系。
另外,我们必须承认,人的基本经济理性是追求长期的利益。绝大多数劳动者的选择是在工作中积累经验而不断升值,不顾长期利益而只从事短期投机化行为的人只是少数。通常劳动者要在一个企业工作好几年,才有望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或有资格享受高额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他们通过消极怠工等行为来试图将补偿金利益变现,自身也将付出巨大的代价。只要企业制度稳定,形成行业守则和诚信氛围,形成行业内部评价风气,少数的投机分子就会被显露出来而遭到排斥,潜在的人也将不敢这么做。基于此,我们没有必要夸大局部问题而矫枉过正。
可以说,对劳动合同“碰瓷”现象的指责已经与此前一些围绕劳动法的争议结合在了一起。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过度偏向劳动者忽视企业;还有人认为,劳动法的最初立意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现在由于其中的设计失衡,正在引发一场“道德危机”,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其实,这样的声音并不是近年来才出现的,而是劳动合同法刚通过时就有。这些观点可能更多地代表了资方的意见,但法律制度必须确保劳资双方的力量平衡,也让劳动者一方更多发声。尤其是要考虑到,资方往往财力和话语权更强,这就更要求我们不能简单听信其一面之词。
因此,劳动合同法是否需要修订,需要听取多方的意见,考虑全面的情况,经过深入的论证,而不是由于存在“碰瓷”等钻法律空子的现象而轻易修改。(编辑 欧阳觅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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