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案宣判驳“技术无罪”:不适用“技术中立”豁免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北京报道
2016-09-13 12:02

9月13日,“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经历两次开庭后一审宣判。在第二次开庭时,快播公司及其CEO王欣均表示认罪认罚,与第一次开庭时的表态截然相反。第一次开庭时,王欣的辩护律师曾发表意见称,“我们只做技术平台,跟内容无关,技术平台无罪。”在9月13日的宣判中,审判长在宣判时也对“技术平台无罪”的“技术中立说”进行了分析:中国法...

9月13日,“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经历两次开庭后一审宣判。在第二次开庭时,快播公司及其CEO王欣均表示认罪认罚,与第一次开庭时的表态截然相反。

第一次开庭时,王欣的辩护律师曾发表意见称,“我们只做技术平台,跟内容无关,技术平台无罪。”

在9月13日的宣判中,审判长在宣判时也对“技术平台无罪”的“技术中立说”进行了分析:

中国法院网庭审直播记录显示,审判长在宣读判决书时称,本案既不适用“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也不属于“中立的帮助行为”。以下为审判长在宣读判决书的直播记录节选:

司法实践对于技术中立的肯定,意在鼓励技术创新和发展,但技术是人类利用自然规律的成果,一定程度上受到技术提供者和使用者意志的控制和影响,并体现技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目的和利益。

技术本身的中立性与技术使用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的关系,实质上反映了技术使用方式对社会发展起到了推动进步还是阻碍进步的作用。

以技术中立原则给予法律责任豁免的情形,通常限于技术提供者,对于实际使用技术的主体,则应视其具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恶意使用技术危害社会或他人的行为,应受法律制裁。

快播公司绝不单纯是技术的提供者,“站长”或用户发布或点播视频时,快播公司的调度服务器、缓存服务器参与其中,快播公司构建的P2P网络平台和缓存加速服务都让其成为技术的使用者,同时也是网络视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

快播公司在提供P2P视频技术服务和缓存技术服务时,虽然客观上没有对视频内容进行选择,但当其明知自己的P2P视频技术服务被他人利用传播淫秽视频,自己的缓存技术服务被利用成为大量淫秽视频的加速传播工具,自己有义务、有能力阻止而不阻止时,快播公司就不可能再获得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

快播公司出于牟利目的,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继续放任他人利用快播网络大量传播淫秽视频,且自己的缓存服务器也介入传播,在技术使用过程中明显存在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技术中立原则的要求,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领域,技术的提供者需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从而产生所谓“避风港”规则,行为人只要及时停止侵权便免除侵权责任。

这一规则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为,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并不明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系侵权时,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设立该项规则的目的在于保护单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因网络中海量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存在侵权内容而被追究侵权赔偿责任,以促进网络服务的发展。辩护人认为基于“避风港”规则,快播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可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免除责任。

必须指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也就是说,“避风港”规则保护的对象是合法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淫秽视频内容违法,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属于依法禁止提供的对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范围,当然不适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避风港”规则。

关于缓存服务器内存储视频的“缓存”状态问题是否应适用“避风港”规则免责问题,经查,知识产权法领域基于“避风港”规则免责的缓存是指“断电即被清除的临时存储”。而本案缓存服务器内存储的视频,均根据视频点击量自动存储下来,只要在设定的周期内点击量达到要求,就能长期存储并随时提供用户使用。

故本案快播公司的缓存服务器或缓存技术中的“缓存”概念,并非计算机信息系统中通常意义上“断电即被清除的临时存储”,而是对符合设定条件内容的硬盘(服务器)存储,不属于知识产权法领域“避风港”规则免责的“缓存”类型。

本案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关于快播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中立的帮助行为”。

中立的帮助行为,是指外表上属于日常生活行为、业务行为等不追求非法目的的行为,客观上对他人的犯罪起到促进作用的情形。中立的帮助行为是以帮助犯为视角在共同犯罪中讨论中立性对于定罪量刑的影响,而实行行为不存在“中立性”问题。

快播公司的缓存服务器下载、存储并提供淫秽视频传播,属于传播淫秽视频的实行行为,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不适用于共同犯罪中的中立的帮助行为理论。辩方以行为的中立性来否定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责任的意见,不应采纳。

(编辑: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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