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省份修订计生条例,“超生儿”的社会抚养费该咋收

综合
2016-09-26 22:23

“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后,“社会抚养费”再次成为网络热搜词。

近日,《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份修订计生条例。其中,广东、安徽、山东等22个省份在新修订计生条例中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时至今日,说到“社会抚养费”依然有人不明白其中的含义,但说到“超生罚款”却知晓者众多。事实上,“社会抚养费”并不简单等同于“罚款”,但许多人内心默默为二者画上等号。(如图所示,社会抚养费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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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放开两孩政策的背景下,各地能否应顺应改革潮流,重新考量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政策呢?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钱花在哪了?是否和上户挂钩?

--焦点一:各地抚养费按照什么标准征收?

记者梳理发现,29个省份修订的计生条例基本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对于“超生”公民,各地都要求征收社会抚养费,不过标准各异。

  • 按本地人均居民收入基数征收,有的给出弹性区间。

对于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河南、山东等地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江苏按照计征标准的4倍征收;陕西、福建等地按计征基数征收2倍至3倍的社会抚养费;辽宁则按照计征基数的5至10倍征收。

  • --以家庭年收入为基数征收,有的还按月预征。

山西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挂钩,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湖南要求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2至6倍征收。贵州还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社会抚养费。

  • 按职业制定处罚标准,国家工作人员还要受行政处分。

河北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辽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多生多罚,超生2个及以上子女或重婚超生的加重处罚,有的递进累加。

吉林规定,超生2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北按生育第3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5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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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二:征收标准是否过高?

多地公布新修订的计生条例后,一些网民提出,社会抚养费征收过高,且标准差异较大。

记者注意到,目前,新修订计生条例中明确征收标准的22个省份,不少地方改变了原来的征收标准倍数。山东省在今年1月22日通过的计生条例修正案中,已将原来规定基数的3到6倍,改为按规定基数的3倍征收。湖北、河南等8省也将计征基数调整至3倍及以下,其中黑龙江最低,只征收计征标准的1倍。

但是,部分省份的征收标准未作调整,比如,北京和辽宁计征上限仍然定为10倍。

据了解,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给予各地“自由裁量权”: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参事邓相超认为,虽然各地情况不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适度差别是必要的,但差别过于悬殊会损害征收的公平性。

针对一些地方计征标准存在倍数区间的情况,湖北省一乡镇计生办郭姓工作人员介绍,超生家庭情况不一样,条件好的可按最高倍数计征,条件差的可按最低倍数计征。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表示,针对个人的财产情况不同,法律上允许存在一定弹性区间,但是基层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带来执法不规范和权力寻租。这需要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并加大征收过程中的监管和法律惩戒力度。

--焦点三:钱花在哪里了?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去哪儿了,一直为公众关注。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

然而,多年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目不清、去向不明,备受诟病。

据央视报道,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共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超过1.5万亿元,全国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约为200亿元,许多罚款的去向成为人们心中的问号。据了解,仅在2013年,22个省份公开了征缴总额且支出不详。此后,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几乎再也没有公开。

记者多地调查发现,社会抚养费领域贪污案件时有发生。2011年1月至2015年5月,王某甲任贵州省大方县长石镇新阳村支部书记期间,用假收据收取社会抚养费共计60100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安徽省望江县财政局民生办公室办事员鲍某某将其收到的675000元社会抚养费中存入其个人账户用来进行期货交易。

2015年3月至4月,山东省委第一巡视组对兰陵县开展专项巡视发现,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中,截留、坐收坐支、使用不合规票据、甚至打白条现象比较普遍,违规违纪问题严重。

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刘山鹰认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执法手段应充分法治化、透明化,并加入外部监督力量;还要明确其用途,如失独家庭的补助、社会公共服务等。

--焦点四:征收抚养费是否与上户挂钩?

国务院办公厅今年1月份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山东省公安部门要求,新生儿一律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不允许设定其他前置条件;合肥市新生儿上户与征收社会抚养费分别由市公安局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两者不挂钩。

“我的二孩2011年出生,属计划外生育,需要妻子所在镇计生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缴纳社会抚养费,所以一直没上户口。”合肥居民姜先生说,今年8月,他仅凭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以及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顺利把孩子上户了,“目前还没有接到罚款通知”。

山东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富源派出所所长范玉超介绍,目前,在不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的情况下,已有一些不符合计生条例的新生儿在该所顺利办理户口登记。

此外,记者调查发现,虽然目前户口已经与社会抚养费脱钩,但一些地方,是否缴清社会抚养费却与孩子入学相挂钩。昆山市2015年底公布《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试行)》规定,对超生孩子,缴清社会抚养费的扣30分,未缴清的要扣减50分。此外,还有城市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未接受处理或未处理完毕的,不能申请积分入学。

“无论是否属于超生的孩子,都应享受公平的教育机会,不能拿社会抚养费作为入学的门槛。对于上户、入学或参加医保等公共服务的基本公民权利,都应取消歧视性条件。”傅蔚冈说。

如何让社会抚养费成为社会管理的利器?

当前,我国的人口红利迎来拐点,计划生育政策已经进行了系统性调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也当顺势而为。从立法角度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进行重新设计和规划,恰逢其时。要让社会抚养费成为社会管理的利器,需要把握好几个原则。

首先,制定“国标”改变各自为政的立法逻辑。

事实上,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曾提出社会抚养费“设年实际收入最高三倍上限”的规定,这样的“尺子”既有刚性又有柔性。

然而,《征求意见稿》未见出台,许多地方已经对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则进行了修改,导致如今产生的抚养费千差万别和征收乱象。这看似是基于立法授权,实际违背了平等保护的立法精神。因此,确有必要改变当前“各自为政”的立法逻辑,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进行统一规范的立法设计,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纳入到法治化治理轨道。这样才有可能缩小全国征收倍数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因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的种种问题。

其次,“公正执法”与“人性化执法”缺一不可。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因人而异、因事而变。但与此同时,如何确保执法的人性化至关重要。中央集中解决“黑户”问题,许多地方取消社会抚养费同职业、收入挂钩都释放出强烈的信号:社会抚养费着力解决的是“公平”的问题,不应创造新的“不公平”现象。

再次,“公开透明”与“反哺社会”缺一不可。

社会抚养费不能私自截留,更不能用于计生部门自身的福利待遇。只有将社会抚养费用于“反哺”社会,确保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社会抚养费才具有根本的正当性。在此过程中,如何将制度设计得更合理,充分发挥监督的效力,将决定着社会抚养费能否取信于民,获得更广泛的支持。

社会总是在向前进步,而不是相反。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在过去的几十年间曾经对人口与社会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进行合理科学的修改,不仅事关这项收费的明天,更事关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明天。人们期待,这样一项改革能够因势利导、顺势而为,成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佐证。

(综合自新华社、央视)

(编辑:曾静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