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 哄抬地价者禁发公司债

21世纪经济报道 黄斌 北京报道
2016-10-28 19:06

10月28日,上交所下发《关于试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的函》,坐实9月末关于房地产公司债门槛标准传言的同时,增加了产能过剩行业公司的发债标准。该文件对地产公司门槛的要求,与此前传出来的版本基本一致。其逻辑为:先满足准入标准,再按照规模等指标继续分类。准入门槛上,发债主体主体评级需为AA及以上,且满足四个条件:1...

10月28日,上交所下发《关于试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的函》,坐实9月末关于房地产公司债门槛标准传言的同时,增加了产能过剩行业公司的发债标准。

该文件对地产公司门槛的要求,与此前传出来的版本基本一致。其逻辑为:先满足准入标准,再按照规模等指标继续分类。

准入门槛上,发债主体主体评级需为AA及以上,且满足四个条件:1)境内外上市公司;2)省级政府、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地方政府所属房企;3)以房地产为主业的央企;4)中国房地产行业协会排名前100名的其他民营非上市房企。

达到准入门槛后,房企以5个关键指标作为分类。5个指标包括:1)最近一年末总资产小于200亿元;2)最近一年末营业收入小于30亿元;3)最近一年末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值;4)扣除预收账款后资产负债率大于65%;5)存货中,开发产品、开发成本、土地储备于三、四线城市占比大于50%。

或与近期决策层关注房地产风险有关,该文件特别强调,存在以下三类情形的房地产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一、报告期内违反“国办发[2013]17号”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经国土资源部门查处且尚未按规定整改;

二、房地产市场调控期间,在重点调控的热点城市存在竞拍“地王”,哄抬地价等行为;

三、前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或者报告期内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问题。

文件续称,对因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被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主管部门查处的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应当就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取得相应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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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闫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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