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继续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这是该草案...
10月31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继续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这是该草案第三次审议。
草案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同二审稿相比,草案增加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
根据教育部今年7月发布的《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6.27万所,在校生达4570.42万人。
也就是说,目前的存量民办学校如果选择成为非营利性学校,草案规定,“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如果选择成为营利性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按照目前草案的规定,选择成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几乎不受影响,如果草案通过,它们只需要依照法律修改章程就可以继续办学。但营利性学校要重新进行法人登记,还要进行财务清算,明确财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民办学校收费分类改革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全国政协委员秦和介绍,随着我国社会资本体量不断扩大、企业家阶层不断壮大、相关政策环境不断改进,捐资办学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者日渐增多。
但如果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最担心的是修法后,自己的学校是否会变得民不民、公不公,甚至失去办学自主权。” 一名陕西省民办学校举办人说。
对此,连续三次审议的草案中,都对现行法律中“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的规定予以了保留。
对于办学自主权的重要内容——收费,草案进行了分类改革。
现行法律实行审批和备案的双轨制,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草案放开了营利性学校的收费规制,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对于非营利性学校的收费办法,则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草案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制呈放松趋势,在实际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民办学校的收费已经既不审批、也不备案。”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对于办学自主权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招生,草案并未涉及。现行法律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优惠政策向
非营利性学校倾斜
“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都属于公益事业,有的举办人担心,自己的学校变为营利性学校后,政府部门的优惠政策会减少甚至取消。”上述陕西省民办学校举办人说。
对此,草案亦予以了回应,但对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的政策扶持进行了区分。
比如,草案保留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并增加规定: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草案强调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政策优惠方面的平等地位。比如在用地优惠方面,草案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而相比于二审稿,对于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草案新增规定“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供给土地”。
此外,草案在保留现行法律“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外,增加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
“民办学校最期待的政策扶持就是税收,体现在税收征收方面的减、免、缓。目前,草案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学校都规定予以优惠政策,但营利性学校能获得多少政策支持现在还不好判断。”吴华说。
上述陕西省民办学校举办人建议给予非营利性学校更多优惠政策,比如参照公办学校的标准,制定民办学校的生均经费或公用经费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二审稿,草案新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在义务教育领域,应当限制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部还提出,根据党中央精神,不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议予以明确。(编辑:何苗,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wangfeng@21jingji.com;hemiao@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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