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中明确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基金业协会称,对于在1年内...
11月2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中明确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基金业协会称,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基金业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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