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民无证收购玉米案再审改判无罪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北京报道
2017-02-17 11:49

2月17日上午9点“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获罪案”再审宣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违法收购玉米,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

2月17日上午9点“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获罪案”再审宣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违法收购玉米,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经营数额218288.6元,非法获利6000元。案发后,王力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缴获利6000元。

根据上述事实,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提起公诉,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其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在宣判后发布新闻稿称,“此事的发生,给广大农民敲响了一记警钟,涉及到基础粮食、农资的收购、批发等经营行为一定要取得相关部门许可”。

但在社会舆论中,此案引起广泛争议。

王力军的再审律师王殿学介绍,2016年2月,国家粮食局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时作了修改。“过去的规定是,经营者需要取得收购资格。但现在,只有公司经营者才需要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对个人没有硬性要求。”

公开报道称,宣判后不久,国家粮食局、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到临河区法院调研这起案件。2016年9月,国家粮食局颁布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院突然指令巴彦淖尔中院再审王力军案,这种最高法院主动要求再审的情况十分罕见。

一个重要背景是,最高法院11月29日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1世纪经济报道得到的再审判决书写到,再审中,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提出,王力军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具有与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再审依法判决。

原审被告人王力军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辩护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和张雪峰提出,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宣告无罪。

判决书写到,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

据央视报道,合议庭在宣判后向王力军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判决生效后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等问题向其做了解释说明。

(编辑:耿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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