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索赔过千万 文峰股份涉虚假陈述案首次开庭激辩

21世纪经济报道 何晓晴 广州报道
2017-02-21 18:19

2017年2月20日上午九点半,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小投资者诉文峰股份(601010.SH)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首次开庭。此前,有超过百名的股民对文峰股份提起了诉讼索赔,索赔金额超过千万元。当天,南京中院组成了较为罕见的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和数名投资者参与了本次庭审。由于人数较多...

2017年2月20日上午九点半,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小投资者诉文峰股份(601010.SH)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首次开庭。此前,有超过百名的股民对文峰股份提起了诉讼索赔,索赔金额超过千万元。

当天,南京中院组成了较为罕见的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和数名投资者参与了本次庭审。由于人数较多,案情较为复杂,庭审持续近四小时,双方围绕基准日和股民损失是否系统风险等因素导致等问题展开激辩,迟至13点多方才结束辩论。

 2017年1月13日, 文峰股份发布《关于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陆永敏等 16 名 责任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因公司在2014年12月23日发布的公告、2014年12月24日《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简式报告书》)、 文峰股份2014年年度报告以及2015年中期报告中均未如实披露股份代持事项,证监会决定对文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文峰集团、陆永敏、徐长江等也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表示,当天,原、被告双方提交证据后,就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达成一致,认为分别是2014年12月23日和2015年12月21日,但对基准日、股民损失是否系统风险造成和损失计算方式等问题有较大分歧,双方针锋相对,就此展开了激辩。

此外,双方还就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展开激辩。被告表示原告的损失系市场系统风险、泽熙事件、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等因素所致,甚至是投资者投机所致。原告表示,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存在与发展的基石,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证券虚假陈述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损害了投资者获取真实准确的公开信息的权利,并进而损害其财产权益。投资者只要是在虚假陈述持续期间买入相关证券,持有至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并遭受了损失,那么,投资者便无需证明其买卖证券的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应依法直接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投资者损失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此点。因此,被告应对受损的投资者进行赔偿。

当天,庭审结束后,双方均表达了调解意愿,但未有具体的调解方案。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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