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扫除心理障碍 国有大行闻风而动抢食存管蛋糕

21世纪经济报道 何晓晴 广州报道
2017-02-23 20:48

2017年2月23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只“靴子”终于落地。对于银行来说,《指引》中最重要的是“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

2017年2月23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只“靴子”终于落地。

对于银行来说,《指引》中最重要的是“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融道网•生菜金融副总经理郑海阳表示,这个免责条款,解决了银行长期以来在存管问题上裹足不前的最大担忧,让更多的银行愿意加入这个市场上来。

合力贷CEO刘丰称,《指引》强调并坚持了网贷暂行办法中对平台(委托人)合规性的要求,并增加了不允许用存管银行做营销的内容,同时弱化了银行(存管人)在运作存管业务上的“心理负担”,明确银行仅负责资金流及安全,不为平台担保。以此明确划分了多方责权关系。

紫马财行CEO唐学庆认为,《指引》明确了存管机构须是商业银行,把原来征求意见稿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细化,并且要求存管银行应具备独立运营的部门设置、安全高效的技术系统、完善的风控制度以及全国范围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的能力等,这就为广大网贷平台在洽谈存管合作时提供了更明确的方向和范畴,存管机构具备越强的实力水平越有助于网贷存管合作的顺利对接,以及存管系统上线后为网贷客户群体提供更优质的用户体验及资金安全流转等保障。

唐学庆称,《指引》强调了存管人的免责条款,不仅把存管免责等有关表述单列提前,并强调存管人不承担交易审核责任,不对数据真实性负责,不视为网贷行为的担保,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等,这点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商业银行等准存管机构的顾虑,提振银行业内对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兴趣与信心,有利于打破目前只有极少数平台实现存管对接的现状,从而切实地加快推进网贷行业整体的合规进程。

一直以来,由于为网贷平台进行存管业务可能导致的连带风险,让绝大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大行均不愿意提供服务,只有城商行成为存管的主力。虽然城商行有创新冲动,但是行在技术、网点、规模上的劣势,某些城商行甚至因此坐地起价,推高了资金存管的成本,也使监管层意识到它们并非最合适的存管对象。

事实上,前段时间就有国有大行已经闻风而动,也证明了大行对于资金存管业务并非不看好,只是受制于风险和收益的不匹配而已——毕竟在银行存款大搬家的年代,网贷投资人对于银行来说也是一个潜力巨大的金矿。

“免责条款扫除了银行对于存管业务的心理障碍,也使得更多的竞争者加入这个市场,不仅能够为投资人提供更安全的选择,也能够在竞争的情况下使存管的成本得以降低。”郑海阳认为。

金信网副总经理李玉维表示,《指引》明确存管机构为商业银行,强化了存管人的免责条款,同时也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了存管范围,这对于提高商业银行与网贷平台合作的积极性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李玉维透露,之前平台与存管银行彼此的“择偶”标准也一度攀升,这也是造成平台存管步伐艰难的重要原因。一年来,金信网先后接触了10余家银行,谈判30多次,从用户资金安全、技术对接点、未来用户体验等方面考量,最终才与合适的商业银行“联姻”达成存管战略合作。”

融金所总裁黄德林表示,《指引》把之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为商业银行,从政策指引层面明确了由市场化层度较高的银行单位来承接。近期,继华兴银行等32家银行布局存管业务后,国有大型银行建设银行的入局无疑也为网贷行业注入一针强心剂,再加上政策的监管指引,可以预见业内将迎来一波存管热潮。

不过,地标金融CEO刘侠风称,《指引》中提到,存管人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一来减轻了商业银行的工作量,二来明确了商业银行在存管中不负担的责任,第三,也向投资人表明,银行存管是合规性的体现,但不是投资风险的保障。一个平台合规,不代表该平台风险可控。银行只监督资金流转,风控还得靠平台自身。对投资人而言,甄选平台、辨别风险依然要谨慎。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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