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鹤祥委员建议: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玉敏 北京报道
2017-03-05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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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行长白鹤祥的提案中,有一项是《关于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的提案。

白鹤祥委员认为,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有现实必要性。金融机构依法破产退出是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下优胜劣汰的必然。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必然要求建立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和退出机制,金融机构也不例外。

其次,《企业破产法》不能完全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处置。因为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使其在经营产品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区别于其他企业,在实践中,金融机构破产处置的内涵上与普通企业有较大差别,无法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白鹤祥委员建议,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国务院可先制定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再总结摸索经验加速推动全国人大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应是立法成本较小和最理想的路径选择。

在白鹤祥委员看来,目前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条件已经成熟。

首先是市场基础和舆论氛围已经形成。一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面完成股份制改革并成功上市,政策性银行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中小商业银行改革持续深化,民营银行开始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完成,股票发行体制改革有序推进;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和现代保险组织体系基本建立,金融领域的改革发展为金融机构有序退出奠定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二是金融业市场化程度提高,金融机构类型和数量快速增多,市场竞争加剧。公众对出现风险、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有序破产退出有了认同。同时,金融监管层面已就健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达成共识。

而且,《存款保险条例》已颁布实施,为有效保障银行破产过程中存款人的资金安全、有效防止个别金融机构倒闭的传染性、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提供了制度保障。

关于立法模式,白鹤祥委员认为,“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模式应当以兼顾行政主导型破产和司法主导型破产的折衷模式更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事项由监管部门来决定,而涉及破产金融机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确认、变更和终止的事项由法院来决定,这样的模式既快捷、灵活、权威,又能遵守司法程序的规定,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效率”。

同时,白鹤祥委员还表示,由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应考虑由金融投资者保护部门与专业人士组成。

(作者:李玉敏 编辑:闫沁波)

李玉敏

资深记者

专注于深度调查和金融风险领域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