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洪慧民: 企业降成本可着眼于理顺“政策打架”问题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海平
2017-03-08 07:00

■ 王海平 北京报道“总理报告提出的方方面面都很重要,从我个人的角度看,更加关注转型期中国财税体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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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海平 北京报道

“总理报告提出的方方面面都很重要,从我个人的角度看,更加关注转型期中国财税体制的改革。”全国政协常委、江苏省政协副主席、省监察厅副厅长洪慧民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洪慧民曾在南京理工大学经管学院担任教授,对财税体制改革一直比较关注,近几年的提案都对税制改革有所涉及。作为全国政协常委,他亦参与了大量有关经济形势和改革的调研。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洪慧民接受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专访。

对于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一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洪慧民认为,对政府而言,科学适时调整财税政策非常重要,因为这是政府调控经济、引导市场、提供公共服务、实行社会管理的主要工具之一,是实施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方法。

对企业来说,成本高是当下所遇到的最主要困境之一。洪慧民指出,调整税收政策是“降成本”的主要方式,可以极大缓解企业的痛点,但基本点是要保证“平衡”,减税不是唯一,应当着眼于各种政策“矛盾之处”给企业带来的压力,尤其是高成本。

税收政策效果未有效发挥

《21世纪》:近年来,你的提案对财税改革屡有涉及,为什么特别关注这些方面?

洪慧民: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我经常参加经济改革的调研,感触很深。从现实中看,税收是宏观政策和财政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但功能没有有效发挥。一般情况下,当总供给大于总需求时,可以提高税收加以调节,反之,则降低税收。然而,到目前为止,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政策工具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21世纪》:原因在哪里?

洪慧民:由于一些原因,税收调节产业和产品的功能被弱化,甚至出现反向调节。例如,为了控制烟、酒的生产,政府提高了烟、酒的税收,这反而提高了地方政府投资烟厂、酒厂的积极性。因为税收越高,地方政府分得的收入就越多。

目前消费成为了拉动经济的最主要动力,而该类税收政策也没有有效发挥出来。现行的消费税只对烟、酒、酒精、小汽车等11类产品征收,商品种类、税额占比都很小,难以发挥调节消费的作用。此外,税收法治化程度不够。税收关系到公民的利益,必须做到税由法定。税种、税率的确定与调整、征税办法、税收优惠减免、税收分配与管理等都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制定和调整。这些权力不能授权给政府,政府因调控需要需对税收政策作出调整的,应向人大提出建议。

当然,企业税收负担较重、税负不公平、征税效率不高、税收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

建议省以下国地税合并

《21世纪》:从你的调研看,有什么针对性“降成本”的建议措施?

洪慧民:首先,要降低增值税税率,普遍开征消费税,这样可以使商品的价格总水平保持不变。

我建议消费税全额留在地方,这样地方财政有收入,也可适当遏制农村地区大搞工业,而地方政府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旅游业就会有积极性。政府可以通过调整不同产品消费税税率来引导消费,抑制奢侈品消费。通过引导消费,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其次,要完善资源税的征管。对国家战略资源、稀有资源如稀土等的开采要课以重税,并全额上缴中央,防止地方利益驱动乱采滥伐。

第三,则是适当降低间接税税率,提高直接税的税率。这样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调节社会分配。我认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方向是向富人多收税,这有待于顶层设计。

有一点要强调,就是要按照依法治国的理念,加强税收法治建设,提高税收征管的科学化水平。同时,针对税务系统公务员的收入远高于其他部门的公务员的现实,特别是税务部门可以从税收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的政策,这种不平等的制度必须彻底摒弃。

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不考虑国税、地税合并的原因是担心合并后,属于中央的税收收不上来,但通过技术,每一笔税收都可以自动按设定比例计入中央和地方账户。

因此,我认为省以下完全没有必要分设国税局和地税局,应该合并,以此整合征管资源,提高征管效率,这实际上就是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上,通过改革,减少政府工作中的不必要成本。反过来看,减少的征管成本从根本上就等同于为企业“降成本”。

着力于政府自身改革

《21世纪》:以省以下国地税合并的改革思路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的思路看,“降成本”的着力点在于政府自身改革,但难度很大。

洪慧民:对。我们在多次的调研中争议也很大,但我认为,从现行经济下行的压力和大的趋势看,这是必须的方向。同时,服务企业、促进企业发展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但实际上,一个可行的方法是,“降成本”的发力点可立足于不同政府部门对企业政策的矛盾之处。

《21世纪》:怎样理解?

洪慧民:比如,大量的出口型工贸型企业,在国家工商部门许可的企业经营范围中,既有生产性业务又有贸易性业务,属于“又工又贸”的经营性质,这是受国家工商部门认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生产型企业以“免抵退”的方式享受出口税收优惠,贸易型企业以“免退”的方式享受出口税收优惠。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要求企业在核定出口退税核算方式时,只能在生产型或贸易型中单独选择一种企业形态,据此享受相关政策,原则上不能变更。如因实际情况必须变更,需准备相当繁复的资料,耗时耗力地重新申报。

此时,对于出口型工贸企业而言,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政策在这里出现了矛盾。这就是我所指出的改革发力点所在。

具体看,税务部门要求企业“或工或贸”只能二者择其一;工商部门认为企业可以“又工又贸”二者兼得。这种政策矛盾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出口工贸企业必然有一部分生产或贸易行为,无法按照现行政策的事实属性享受国家的退税政策。

但是,无论是“免抵退”还是“免退”,出口退税核算方式的选择都影响着企业的纯利润。因此,企业为了能分别按照生产型或出口贸易型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被迫将本企业中的“工”、“贸”业务拆分,办成两个企业,即一个生产型企业和一个出口贸易型企业。这种做法既人为增加了工贸企业的运营成本,又在工作实践中形成了不少“僵尸企业”。

《21世纪》:破解的方法是什么?

洪慧民:我认为,既然工商部门认定的工贸企业经营范围中允许企业“又工又贸”,且事实上此类企业又大量存在,税务部门就应该配套做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完善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具体操作流程,降低众多工贸企业的经营成本。

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允许涉及出口贸易的工贸企业根据具体业务的性质自行选择生产行为或贸易行为进行出口退税的申报及核算。即允许工贸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出口按生产型企业申报退税,代理出口的产品按贸易型企业申报退税。

另一方面,尽快组织专家学者就统一 “免抵退”核算方式和 “免退”核算方式的可行性进行研究,争取早日实现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

(编辑:何苗,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wanghp@21jingji.com;hemiao@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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