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民告官”案件审结增加有助于法治政府建设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北京
2017-03-15 07:00

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专门列出行政案件审结数据,同比13.2%的增量说明,人民法院在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方面敢于作为,且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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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专门列出行政案件审结数据,同比13.2%的增量说明,人民法院在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方面敢于作为,且效果明显。

切实保障民生权益,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题中之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两会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介绍了各级法院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情况。近几年来,“民告官”案件大量涌进法院,既体现了各级政府和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也给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两会期间,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厚,张忠厚从事司法审判工作近40年,其尤其介绍了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如何更好设计行政诉讼“去地方化”。

行政案件“好收不好结”

《21世纪》:周强在作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时说,2016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2.5万件,同比上升13.2%。这个数字代表了什么?

张忠厚: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也叫做“民告官”案件,老百姓可以告政府,体现了社会和法治的进步。但在以前,法院受理和审结的行政案件数量都不高。

2015年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行政案件年受理数量以超过20%的幅度增加。立案登记制之前法院实施的是立案审查制,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后,法院首先审查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再决定是否立案,在这当中,有些案件的确不属于法院的立案范围,也有的案件比较棘手,法院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就不予立案。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还存在“好收不好结”的顾忌,为什么呢?行政案件的类型主要包括公安拘留、罚款,政府征地、拆迁,计划生育等,这些案件涉及的利益比较复杂,审理的难度较大。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专门列出行政案件审结数据,同比13.2%的增量说明,人民法院在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方面敢于作为,且效果明显。

司法审判区域要与行政管理区域分离

《21世纪》: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介绍,加强北京、上海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推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集中管辖。这个改革的效果如何?

张忠厚:在行政案件审判当中,一个县政府的县长比这个县法院院长的级别要高,哪怕是碍于“面子”也不好审理,而且,法院的人财物由当地党委、政府管理,自然会导致行政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受质疑。

对此,各地在试点行政案件异地、集中管辖。比如江西省在抚州市进行了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由临川区法院和南城县法院集中管辖其他10个区县的一审行政案件,从而实现了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彻底分离——本地案件异地审。

跨行政区划法院是指依托两级铁路运输法院集中审理行政案件,比如上海市就在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加挂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牌子。由于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政府没有联系,从而避免当地政府对行政案件审理施加不良影响。

《21世纪》:有观点指出,北京、上海由于属于直辖市,因此其试点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具有特殊性,未来如何解决省域范围内行政案件由跨行政区划法院集中管辖后带来的诉讼便利问题?

张忠厚:在司法便民方面的确需要研究制定新的举措。实行本地案件异地审后,当事人到管辖法院路程变远,可能为其带来诉讼上的不便。为此,江西省试点中,当事人打行政官司,可以直接向集中管辖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当地法院递交诉状;既可以通过邮递方式寄送诉状,也可以在网上投递电子诉状。此外,除了当事人有特别要求或案件审理需要外,原则上进行巡回审理,以省去当事人的路途奔波。

但毕竟全国只有18家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分别下设1家或若干家铁路运输法院。此外,有的省内一家铁路运输法院都没有,这就要求,实行行政案件的异地、集中管辖,要与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模式并存,但根本要求是要将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分离。

《21世纪》:有观点认为,将行政案件提级管辖,比异地、集中管辖更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甚至有观点提出把省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案件由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管辖,这是否有可行性?

张忠厚:提级管辖对于保证行政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有一定作用,比如一个县长可以想办法影响其他县的基层法院,但想要影响设在上级市的中级法院的难度则要大得多。所以,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由基层法院向中级法院集中是有好处的。

但最高法院不宜审理过多案件。现在有20多万起行政案件,假设只有百分之一的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数量也达到两千多件,对于最高法院的压力太大。所以即使是起诉省级政府的案件,一审也应该由中级法院管辖,这样二审由高级法院管辖,申诉由最高法院管辖。

今后可以设计更彻底的异地管辖办法,比如针对省政府的行政案件,可以考虑由其他省的中级法院受理。

司法审查支持“放管服”改革

《21世纪》: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数量增多,对行政案件审判有何好处?

张忠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方面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增强,另一方面说明政府负责人的为民意识增强。在以往,被告大多是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或是代理律师出庭应诉,有的政府负责人觉得自己是官,怎么能和老百姓面对面坐在法庭上?现在很多政府“一把手”都会出庭,起码是向老百姓作出了姿态,因为在法庭上,双方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另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能够让原告感受到被尊重,从而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21世纪》: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出现了一个新提法,通过司法审查支持“放管服”改革,对此应如何理解?

张忠厚:加快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是本届政府开门第一件大事。各级政府作出减少行政审批、减少收费的目录后,更重要的是切实执行。如果政府部门的“放管服”没有到位,被行政相对人起诉到法院,就可以发挥司法审查的作用,对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进行司法监督。

比如,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是因为,许多地方政府存在超越职权颁布实施一些与法律不符且损害大众利益的红头文件。赋予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可以更好地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编辑:何苗,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wangfeng@21jingji.com;hemiao@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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