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原东方资产总裁梅兴保: 建议确认小贷公司金融企业地位 采用非审慎性监管原则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玉敏 北京报道
2017-03-16 07:00

小额贷款公司兴起于2008年,并在随后五年一直保持高速增长。2010-2014年间,小贷公司的数量增长了近5倍,贷款余额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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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兴起于2008年,并在随后五年一直保持高速增长。2010-2014年间,小贷公司的数量增长了近5倍,贷款余额增长了近3倍。但2014年之后,小贷行业开始走下坡路,到2016年末甚至出现“双降”局面:2016年末全国共有小贷公司8673家,较2015年末减少137家;贷款余额9273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31亿元。

全国政协委员、原东方资产总裁梅兴保认为,按照现行规定,小贷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是经营特殊商品的股份制企业,但小贷公司所从事的又的的确确是贷款业务。这种法律定位和实际业务的错位,导致小贷公司在实际经营中面临诸多问题。

他建议,在对小贷公司的监管中,重点看住三条底线:一是不得非法集资,二是不得高息放贷,三是不得暴力催收。

法律定位与实际业务错位

梅兴保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小额贷款公司本来初衷是很好的,为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它的作用很大。特别是在前些年经济上行时,它能够解决一些传统金融机构伸不到的地方,所以发展很快,当时政策也很支持。”

不过,近年来小贷行业的发展步伐有所放缓,甚至走下坡路。梅兴保表示:“主要原因是经济下行,企业对贷款的需求没有那么旺。加上企业转型,也在调整自己的思路和方向,小微企业的融资就碰上更多困难。”

梅兴保认为,小贷公司在把握经济发展态势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错误。对经济下行,特别是一些产能过剩行业趋势把握不准,所以做了一些大银行不做、传统银行不做的项目,导致小贷公司以高成本融资进入一些高风险项目。比如,部分库存严重的房地产,房子卖不出去,小贷公司就首当其冲。

除此之外,他认为小贷公司也面临外部政策约束和制度瓶颈。按照现行规定,小贷公司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不属于金融机构,这种法律定位和实际业务的错位,导致其在实际经营中面临诸多问题。

比如,一些地方不能为从事房产抵押类业务的小贷公司办理抵押登记。还有很多省市对于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和小额农户贷款的金融机构有定向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等,而小贷公司被定位为非金融机构,无法办理相应业务,也无法享受相应政策补贴。

另外,“营改增”之后,税负负担加重。按照“营改增”之前的政策,小贷公司属一般工商企业,需缴纳税项包括5.56%的营业税及附加税、25%企业所得税,以及自然人股东20%的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税负约占营业收入的30%。而在“营改增”之后,税务部门将小贷公司定位为非金融机构的其他服务业,但在征税时,按照金融机构6%的标准来执行。实际由于小贷公司的增值税可抵扣项目很少,导致小贷行业普遍税负增加。

坚持“三条底线”

梅兴保认为:“小贷公司的实际业务为贷款业务,其金融属性不容否认,建议尽快确认小贷公司的金融企业地位,给予小贷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享受金融企业应有的待遇和身份。”

他表示,对于仅从事贷款、不经营存款的小贷公司来说,其社会贡献大、风险外溢小,建议政府监管部门采用非审慎性监管原则。

在梅兴保看来,对小贷的监管,重点看住三条底线。即一是不得非法集资,二是不得高息放贷,三是不得暴力催收。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小贷公司可以采用分类管理、分层指导的原则,本着支持和鼓励小额贷款发展的思路进行支持与监管,消除制度障碍。

他还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委尽快推进修改后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下发实施,让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法可依。形成银监会与地方金融办或其他小贷行业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及联动机制,统一对小贷公司的各项监管尺度及监管范围。

据悉,《关于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提案》也是全国工商联今年的团体提案之一。提案中认为,小贷公司最大融资杠杆率只有1.5倍,融资杠杆率低、放大功能弱、可贷资金不足已成为制约发展的最大瓶颈,造成很多小贷公司难以形成持续盈利的商业模式。

为此,全国工商联的团体提案建议,取消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的限制,对小贷公司融资比例实行差异化政策。(编辑:马春园,邮箱macy@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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