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大智慧被驳回!只是虚假陈述揭露日变更了

21世纪经济报道 安丽芬 广州报道
2017-03-22 22:39

3月22日晚,大智慧(601519.SH)发布《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黄馨仪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馨仪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大智慧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

3月22日晚,大智慧(601519.SH)发布《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黄馨仪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馨仪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大智慧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大智慧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最后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馨仪的诉讼请求。

对此,广东犇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这并不代表大智慧不用赔偿受损投资者,只是索赔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时间段变更为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11月7日买入大智慧股票并在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符合新的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完全可以起诉要求大智慧等违法主体赔偿。

刘国华律师进一步表示,该案基准日为2016年1月12日,基准价为13.37元。买入均价在13.37元之上的投资者,可积极参与索赔。

早在2016年7月,中国证监会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大智慧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4年2月26日,大智慧第二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2月28日,大智慧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显示,大智慧当年实现营业收入894,262,281.52元,利润总额42,921,174.52元。经查,大智慧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0,666,086.37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281%。

中国证监会会决定:一、对大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张长虹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王玫、王日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四、对洪榕、郭仁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五、对张婷、沈宇、林俊波、胡润、毛小威、宓秀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六、对李皎予、申健、杨红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代理了多名原告的刘国华律师表示,大智慧虚假陈述,实是有负股民重望,更严重损害了股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截至2017年3月11日,大智慧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961例,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8,508.56万元。

(编辑:朱益民)

X

分享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