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对预付式消费作出多项规范,规定新开业商家不得要求消费者办预付卡。预付卡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据浙江省政府官网4月1日消息,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3月30日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办法对近年来大热的预付式消费作了多项规范,包括规定新开业商家不得要求消费者办预付卡。预付卡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等。
商家开业半年内不得要求顾客办卡
预付式消费近年成为国内消费者维权投诉的热点。许多消费者受商家超低折扣或免费体验之诱,花巨资在美容院、健身房、洗车店充值办卡,先付款后消费,但实际享受的服务却货不对板,且退款无门;成为了美容院的VIP,商家经营不下去“跑路”,换了新东家后,原卡往往享受不到原有服务,想退卡也受到百般阻挠。而目前适用于预付式消费维权的法律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部门规章只有商务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力度较弱,空白较多,造成法不足以依。
为此,此次浙江出台的实施办法,针对预付式消费作出多条详细规定,涉及预付卡发放条件、最高限额以及限制不当设定使用期限等内容。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这意味着,新开业的商家不得要求消费者办卡。
预付卡充值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为防止商家以发放预付卡为名非法集资甚至携款潜逃,实施办法规定,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元。
不过,消费者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指令支付的除外。
实施办法还规定,卡面期限过了,经营者不能以延长为由收取额外费用;终止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要提前30天退还消费者卡内余额。
快递丢件按资费10倍赔偿
与国家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体制相一致,浙江的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类预付卡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营利性培训经营者违反约定,消费者随时可要求经营者退费;全装修商品房样板房保留的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快递丢件要按收取资费10倍标准予以赔偿;二手车经营者要履行真实告知义务,承担保修责任。
(编辑:张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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