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总则:立法完成后,解释法律之人要比立法者聪明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峰 北京报道
2017-04-09 19:39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今年3月15日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在4月8日举行的京都民商论坛暨京都民商诉讼研究中心成立仪式上,几位国内权威民法学者对民法总则的个别规定进行了解读,...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今年3月15日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在4月8日举行的京都民商论坛暨京都民商诉讼研究中心成立仪式上,几位国内权威民法学者对民法总则的个别规定进行了解读,对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后面临的司法形势进行了预估。

“即使有些法条起草得不尽如人意,但立法完成之后,作为解释法律之人,要比立法者聪明,解释的人要把立法在这一方面表现不如人意的地方给补上,不然法治就不能进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说。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3月21日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表示,在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草案中,并不包括这一条。之所以坚持恢复这条规定,是因为其意义重大。

她说,这一规定是现代民法据以限制民事主体滥用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维护国家重大核心利益的最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是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最常引用、最为方便的法律依据。实质是授权立法机关针对已经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危害国家重大核心利益的行为类型,设立效力性强制规定,从而为保护国家重大核心利益提供屏障和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手段。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在4月8日的研讨会上指出,司法实践中,我国民商事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可分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比如最高法院2009年发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就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未必无效。

崔建远介绍,也正因此,民法总则草案在提交全国两会审议时,并未写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规定。

他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条款时,就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违反的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能一概判断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实践中也会产生争议,主要是良俗的外延比较复杂,边界难以界定。”原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王宪森说。

“比如我们常见的股权转让,涉及到家庭的矛盾,丈夫转让股权未经妻子同意,丈夫转给另一个关系暧昧的女老板,是否属于违反了良俗?这个解释的弹性是比较大的。”他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被称为民法总则的“好人条款”。崔建远认为,这尤其对彭宇案后社会风气的改进有积极意义。这一条款同样经过修改,此前曾规定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崔建远介绍,这一规定是我国民法总则的创新,“免责的范围比德国民法、台湾地区民法都宽泛,可以鼓励施救者从容救助。”

“对于特别紧急情况下的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没有那么紧急情况的,可以从容救助的情况下,这个时候如果因为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还是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有道理的。”崔建远说,比如可以防止以紧急救助之名行故意伤害受助人之实。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条款可能成为一个弃置性条款,但如果有相关的诉讼出现,将会考验司法机关的智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在4月8日的京都民商论坛上说。

刘凯湘认为,此类诉讼的原告,可能是英雄烈士的亲属,感到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也损害了他们内心的安宁。但这一条款还规定了“损害公共利益”,这意味着,或许以后会有人根据这一条款提起公益诉讼。

(编辑: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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