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新主体提供公平的制度环境 使自主创新企业开展公平竞争

21世纪经济报道 祝乃娟
2017-04-25 07:00

近日,人民日报记者调查了3省121家企业的创新情况,从“制度藩篱”的视野观察企业创新还有哪些努力的空间。企业创新...

近日,人民日报记者调查了3省121家企业的创新情况,从“制度藩篱”的视野观察企业创新还有哪些努力的空间。企业创新究竟还有哪些“制度藩篱”?应当如何破除?

在我国经济迈入新常态的今天,如何从创新领域进一步为经济发展与转型提供内生性与持续性的动力,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同时,缓解严峻的就业形势,也寄望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于企业来说,创新驱动的链条是这样的:企业可以通过科技创新提升自己的竞争力,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润、更高的收入,实现更可持续的发展。进而,这种发展能够带动高校、研究所和其他企业实现共同发展。

我国建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集各方智慧和力量的举国体制,通过实施重大专项,为经济社会提供支撑与引领。在今年年初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记者会上,科技部部长万钢指出,“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在民用领域的10个重大专项中投入769亿元,企业与地方投入1080亿元,直接带动了新增产值1.42万亿元,实缴税金1300亿元。承担项目的企业、高校院所,获得授权专利11000多项,技术标准8478个。有将近24万名科技人员以各种方式参与项目实施。

企业作为创新主体之一,地位非常重要,企业是经济发展、创造就业的主体,在创新方面也应该成为主体。但是,企业在现实中面临的挑战也正如记者调查中所凸显出来的一样多。

首先,科技人员持股需要突破体制机制障碍,也需要配套细则。我国已规定将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权下放给单位,同时规定国有科研院所的正职领导可以通过技术交易所得获得现金奖励。不过,国有科研院所大多是事业单位,科研干部同时具有行政级别,按照组织纪律是不能持股的。那么,创新政策无法落地,亟需其他改革,这包括两方面,一方面,需要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尽快解决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方面的问题;另一方面,需要实施事业单位制度改革等配套改革。需要将科技成果的转化视作科技创新的一个重要环节,打通各个环节,使政策更加顺畅地落实落地,才能使创新落到实处。

其次,创新与科技体制改革密切相关。后者的改革目标是“让科技更多的能对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和国家安全各方面发挥作用,发挥核心关键作用”。科技体制改革主要是围绕人来进行,包括科技人员,科研机构和企业家,他们都要有积极性。需要让所有愿意创新、愿意投身科研活动的人都有平台,都能得到公平的服务。

201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旨在增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权。为了让科研人员从繁杂的预算编制、费用报销等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可以为研究单位和课题组配置科研财务助理,协助做好各项经费支出的工作,其费用则可以从科研单位的间接费当中支出,也可以从科研项目劳务费中支出。其目的就是把科研人员的时间留出来,让他们更集中精力做科研。同时,也为科研人员减少检查与评审次数与环节。但对于企业的研发人员来说,他们面临的问题不尽相同,他们不仅税负较高,而且同样面临需要发文章评职称的困境,另外,即使企业对科研人员有股权激励,但很多时候也是仍未兑现就需要缴税的情况。因此,与国有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不同,对于企业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可能需要另辟蹊径。

对于举国创新体制来说,最重要的是为不同的创新主体提供公平的政府服务与制度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解决科技资源分配不平衡的问题,为自主创新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编辑 欧阳觅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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