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1世纪经济报道 谭楚丹 深圳报道
2017-05-16 19:07

为做好与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衔接落实工作,深交所在5月16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门槛、投资标的范围等进行了调整。主要编制内容如下:一是统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比如新增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指标的期限要求,即申请资格认定前20个交...

为做好与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衔接落实工作,深交所在5月16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门槛、投资标的范围等进行了调整。

主要编制内容如下:

一是统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比如新增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指标的期限要求,即申请资格认定前20个交易日名下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二是调整个人投资者投资标的范围。其中,合格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还可以参与小公募公司债中的高信用等级债券(债券信用评级 AAA)的认购、交易。

另外,对于债券质押式回购,拟按照现行的规则要求不变,不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融资交易;对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拟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及融券交易。

为了保证制度的统一性,本次《适当性管理办法》拟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已上市交易的存量公司债券(详见《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 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的通知》统一纳入本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制范围,即上述存量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在 AAA 以下的,将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买入。

三是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于债券评级下调至低于AAA 级、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出现净利润亏损、发生债务违约或者严重违规等情形 时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买入。

四是强化证券经营机构前端监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责任。本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章“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中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承担确认合格投资者具有债券投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义务,并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合格投资者条件。

据了解,办法生效日期是2017年7月1日,过渡期为办法发布之日起至6月30日止。过渡期间,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原规则的规定;过渡期结束后,将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进行调整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重新评估和报备合格投资者,在7月1日前完成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的存量合格投资者的调整及报备工作。同时7月1日起,本办法实施前按照原规则买入债券的投资者,在本办法实施后不符合相应的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不得再行买入该等债券,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除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参与的质押式协议回购到期后执行到期购回交易,可以提前购回,但不得延期购回。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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