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跨境逃避税:中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7月1日启动尽调

21世纪经济报道 周潇枭 北京报道
2017-05-23 07:00

在已承诺实施该标准的国家(地区)设立的金融机构,都需要识别非居民账户,并向所在地税务当局报送账户相关信息——这意味着,我国税收居民个人在这些国家(地区)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随着跨境涉税情报交换相关法规的完善,国际税收透明度将进一步提高,隐匿境外收入资产、恶意偷逃漏税等行为,将受到打击。

5月19日,我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由国税总局、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六部委联合对外发布。我国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下称“标准”),并确定首次对外交换信息时间为2018年9月。

要实现这一承诺,遵循上述“标准”,首先需要由一国或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识别另一国或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掌握相关涉税信息,按年上报给金融机构所在国和地区主管部门,再进行跨国或地区的情报交换。

上述《办法》给出了尽调的操作指引,也给出了系列时间表,2017年7月1日,金融机构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2017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7年6月30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尽职调查等。

目前全球共有100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实施“标准”,其中包括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诸多国际避税地。2017年将有50个国家和地区首次交换信息,包括我国在内另外50个国家和地区将在2018年首次交换信息。

时间表确定

上述《办法》遵循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该“标准”由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会同G20成员国制定,旨在构建良好的国际税收征管秩序,避免各国(地区)具体实施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国内实际,由于涉及金融机构日常合规工作和客户体验,《办法》数次通过金融主管部门广泛征求金融业界意见,并于去年10月份公开征求意见。

部分金融机构并不需要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办法》明确,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的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需要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不需要开展尽职调查。

所谓尽职调查,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记录相关账户信息。一直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在主管部门要求下,为了反洗钱目的,已经开展了类似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这些账户不论金额大小,都应通过尽职调查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

不同类别账户的尽职调查要求和程序有所不同。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相对严格,需要开户人提供其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金融机构根据开户资料进行合理性审核;存量账户尽职调查程序相对简易,金融机构主要依据留存资料进行检索。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将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适用于存量账户。

新开设的个人、机构金融账户,要求从2017年7月1日开展尽职调查。

存量账户尽调时间表也出台。对于个人账户,对于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高净值账户,要求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尽调;对于低净值账户,要求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尽调。对于机构账户,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25万美元的,要求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尽调;对于存量小额机构账户,金融机构无需开展尽职调查。

按规定,金融机构报送的涉税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资产)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等。

联合打击偷逃漏税

在已承诺实施该标准的国家(地区)设立的金融机构,都需要识别非居民账户,并向所在地税务当局报送账户相关信息——这意味着,我国税收居民个人在这些国家(地区)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这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务研究中心主任曹明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2008年金融危机带来较为普遍的财政危机,主权国家保护税收主权意识渐强,通过多边公约安排,在税收征管上加强合作,交换涉税信息成为共识,也成为普遍规矩。随着税收情报的交换,对于恶意逃避税,会有比较大的遏制。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许多国家的税法,对包括个人、企业在内的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征税,要求居民纳税人申报境外收入。现实中一些企业或个人隐瞒境外收入,如果没有国际间税收情报交换,各国没有加大税收征管合作力度,瞒报海外收入被发现的风险较低。随着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的深化,纳税人不如实申报境外收入被发现的概率大大提高。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交换的信息是来源于境外的第三方信息,主要用于各国开展风险评估,并非直接用于征税。对评估列为高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检查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依法诚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无须担心因信息交换而增加税收负担。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避税地除了税率低之外,还因为信息不透明,导致税收来源国没法有效征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机制,能提高税收信息透明度。但金融账户信息并不能作为直接征税依据,因为账户余额有可能是收入,也有可能是借贷来的资金,税务机关可以利用金融账户信息来甄别风险,通过税收检查来判断认定是否有偷逃漏税行为。

此外,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非居民账户信息,不会造成客户信息泄露。《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金融机构有义务向客户充分说明其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报送义务,不会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账户信息;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两国税务主管当局间通过经安全加密的统一传输系统开展信息交换;还有,金融机构报送的客户信息原则上仅用于税收征管目的。

(编辑:何苗,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zhouxx@21jingji.com;hemiao@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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