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所共同发布减持细则,解禁股一年内减持不超持股量50%

21世纪经济报道 谭楚丹 深圳报道
2017-05-27 19:12

5月27日,继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后,两地交易所分别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主要作出4个方面的制度完善: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

二是细化了减持限制。新增规定包括: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三是强化了减持披露。即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

四是严格了减持罚则。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交易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据了解,此次监管层对减持规则的完善,主要是结合目前市场上出现的新情况。据证监会表示,自从2016年7月1日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后,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出现以“过桥减持”的方式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数量没有限制,导致短期内大量减持股份;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大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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