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简称天元所)作为鞍重集团与九好集团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未按规定对九好集团银行存款进行查验,导致未能发现九好集团3亿元定期存款处于质押状态。
另外,天元所还存在未能按照规定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或不能实现查验目的,也未说明原因或者采取其他查验措施和方法,并且出具的《法律意见》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天元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天元所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7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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