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会长洪磊呼吁保持基金业税收中性原则

21世纪经济报道 姜诗蔷 北京报道
2017-06-17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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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2017(第十九届)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指出,2016年以来,我国风险投资活力迸发,而在行业发展呈现出的各类新趋势、新特点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各类政府引导基金数量、规模的“跨越式”增长。

本次会议中,洪磊针对政府引导基金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方向、基金行业的税收制度问题提出看法。

事实上,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发布相关文件对政策进行细化,特别是关于资管行业“营改增”后存在的一些问题。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包括金融业在内的营改增政策。此后今年1月11日,又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随着新规实施节点的临近,市场上关于资管行业税收问题的讨论趋热。此前,基金业协会亦对基金行业实施“营改增”涉及的法制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关注政府引导基金风险

洪磊表示,政府引导基金的蓬勃发展,有助于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中,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效应,优化重点领域与薄弱环节的资本供给,破解创新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构建市场化运行长效机制,让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对于中国风险投资行业自身而言,政府引导基金可以丰富业界生态层次、重塑行业结构版图,加快风险投资资本形成,推动风险投资向战略性新兴行业等重点领域纵深发展。

事实上,目前已有中央层面的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中央财政资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地方层面的广东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母基金、深圳市属国资改革与战略发展基金、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湖北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天津产业创新引导基金等等。

不过,在实践过程中,部分政府引导基金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风险投资原则,在资金端对不同出资者进行优先-劣后的结构化安排,对优先级保证收益,由劣后级享有超额收益并承担全部风险。作为劣后级出资方的财政资金为较大规模的社会资金提供风险补偿,通过风险投资基金形成杠杆,甚至多层嵌套,使得风险投资基金异化为事实上的债务融资平台。在投资中,部分基金通过协议安排,将资金借贷行为混同于股权投资行为,投资于单一融资项目,丧失了基金作为分散投资工具的风险管理功能。”洪磊指出。

洪磊表示,股权投资和分散投资两大核心特征消失后,有政府引导基金参与的风险投资基金必然滑向“刚性兑付”的陷阱,既限制了引导基金的价值发现与价值投资功能,阻碍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行业、被投企业战略价值的提升,也增加了财政资金的道德风险,加大政府引导资金的风险敞口,最终结果必然背离政府引导基金的初衷。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洪磊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改进方向,“一是准确定位,灵活运用三类基金组织形式,构建政府引导基金长期投资机制;第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市场化博弈机制,助推政府引导基金规范发展;第三,落实《基金法》关于基金财产的税收原则,以“税收中性”保障基金组织架构的创新活力;第四,鼓励慈善捐赠,着力丰富风险资本形成路径。”

基金税收该如何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洪磊在讲话中对基金业税收问题进行了着重分析。

“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通过架构设计可以实现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结合与平衡,达到投资效率最高化、利益分配合理化的理想目标,为金融服务创新提供了可能性,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效率。保持基金的税收中性是最有利于基金行业以及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的政策选择,因此,境外市场一般不在管理主体层面征收基金财产的税收。”洪磊称。

洪磊认为,我国基金行业发展时间不长,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在现阶段仍需要大力发展基金工具,促进FOF等大类资产配置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创业投资基金的创新发展。对投资运作中的基金财产征税,会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复征税问题,阻碍基金行业及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不符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

根据《基金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洪磊分析指出,上述条款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基金的信托性质,基于基金财产的纳税主体为基金持有人,因此,只有在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获得投资收益时才缴纳所得税。国际通行做法是将基金财产的税收列入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在资金退出端征税,并对长期投资者实施税收减免或递延政策。此外,非公开募集证券基金与公募基金只是募集方式不同,其投资标的、运作方式并无区别,均受《基金法》规范,均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范围”,应当一体适用税收中性原则。

“我们郑重呼吁,基金行业税收应回到税收中性原则,对基金财产的税收安排不能扭曲投资者和管理人的正常投资行为,保护基金进行长期投资、组合投资的积极性和不同组织形式的灵活性,为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繁荣稳定夯实制度基础、预留创新空间。”洪磊表示。

(编辑:李新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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