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法有利于农业生产方式现代化

21世纪经济报道 祝乃娟
2017-06-24 07:00

6月2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光国在修订草案的说明中表示,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发挥着重要作用。

合作社这种重要的农村组织形式不断发展壮大,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共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188.8万家,是2007年的73倍,2007年7月1日原合作社法开始实施。此次修法是及时地适应了合作社发展的新形势,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出现了由单一生产经营逐步转向多种经营和服务,出现多种新型合作社等新情况。

农业合作社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以为农户和农业服务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是农民之间的互助组织。随着土地制度改革、三农改革以及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村不再是铁板一块,以农村产权体制改革为主的新一轮农村经济体系改革,主要是为了盘活农村资源,以市场配置资源方式推动农业规模化和科技化的发展,最终促进农民增收。

在农民对土地有了更大的使用权范围之后,多种经营必定会活跃起来,因此原来的合作社法中关于“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的限制显然不再适应农村经济的新形势。因此,修订草案以列举方式扩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将农村民间工艺品、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植保、水利等专业合作社纳入调整范围。同时,取消这些限制之后,又会有利于盘活农村资源,有助于农民增收。

国家一再强调对农村与农业的投入,农村供给侧改革是今年我国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支持地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加大服务“三农”力度,不少地方已经展开探索。需要明确的是,提高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的前提应该是,农业生产与经营规模化、企业化;并且进一步明确产权的货币估价。最后,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社组织,提高合作社的经营与管理能力。在此基础上,银行才能甄别贷款风险,扩大授信,并进行更好的风险控制。

原来,不少地方银行的土地流转贷款一直进展不大,就是因为农村“弱抵押”、“弱保证”的特点。此次修订草案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和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修法本质上就是推动农村合作社组织更好地去承接更多的“三农金融”,不少商业银行对此业务的拓展,现在有了法律保障与后盾。一些地方已经取得了很大的突破,比如突破了一般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限制,放大到两三年或者更长,以适应农业生产投资周期长的特点。

合作社是最有可能实现农业生产与经营规模化的组织,也是有效为农民增收的途径,可以预见,农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将会为合作社这一重要组织展开双翼助一臂之力;在修法逐步解决了农村“弱抵押”、“弱保证”的问题之后,地方商业性银行也将会不断推动“服务三农、发展普惠金融”的试点与推动。日本农协“农民从摇篮到坟墓的整个过程,农协都可以提供服务”,令人看到了农村互助组织之间的无限可能。未来,农业合作社的天地非常广阔,除了为农业生产与多种经营提供良好服务以外,还可以进一步探索更紧密的内部互助关系,这基于合作社与农民之间的信任度提高,比如合作社为农民投保以抵御自然灾害与市场信息不对称,再比如各种专业的合作社也应该发展起来,进一步在农村医疗、文教、社会福利等事业方面为农民提供支持与帮助。(编辑 张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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