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盯防券商恶意竞争,“低者高评”要担法律责任

21世纪经济报道 谭楚丹 深圳报道
2017-06-28 18:00

6月28日,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协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对于“同一个投资者在不同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是否可能不一样”,协会有关人士表示,会存在不一样评估结果但相差不远,不排除可能出现券商恶意竞争的情况,把低风险投资者评为“高风险型”,这类券商应承担法律责任。

该人士具体解释称,协会就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向行业给出了五类五级的参考性的框架,各家经营机构将据此对自身的每个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因此相同产品或服务的划分应当处在大致相同的等级。投资者在不同机构获得的评级可能有差别,但不应相差甚远。当然任何时候都不排除个别不规范的机构出现恶意竞争的现象,低者高评或者高者低评都是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的表现,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付出代价。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数据库,客户基本信息和影响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信息发生变化,都应当在数据库中及时更新。由此可见,客户的评级分级是可以调整的。当然,投资者的这些变化,要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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