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监管层详解“适当性管理”,把近期市场误解一扫干净。未来,购买什么类型的理财产品,将与你风险等级息息相关。
一、券商将会更“了解”你
券商如何考察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对投资者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年龄、学历、婚姻及家庭情况等其他信息进行了解。而风险评估问卷是了解投资者信息的一种方式,也是过去一直通用的方式。但问卷不是了解和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唯一方式。经营机构还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了解你的客户”。通过合理设计问卷题目并科学设置得分权重,基本反映出大多数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经营机构通过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对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分为五类(C1到C5)。
券商如何对投资者分类
对于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C1、C2、C3、C4、C5。具体分类标准、方法及其变更应当告知投资者。《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券商如何进行产品服务匹配
证券经营机构要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具体划分方法、标准及其变更应当告知投资者。
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应当按照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整体风险对该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等级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
《指引》根据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复杂性、可理解性、流动性、透明度以及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了各级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特征,形成《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等级名录只是对五级产品的风险特征作了一个概要描述。至于具体哪一类产品或服务放在哪一级,则需要经营机构根据自己对风险的理解和判断在《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各级中列出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清单。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及普通投资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方法,也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疑问1]什么类型才会被评为最低风险级别?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业协会相关人士表示,从现实实践来看,这类投资者数量应该是极少的。具体到人,各机构应当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客户的实际情况具体把握。
[疑问2]我能否买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中小投资者还能否自由买卖股票?
协会相关人士表示,实践中,证券经营机构多年来一直在开展适当性工作,新开户的投资者一直都在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运作规范的公司也建立了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议投资者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投资者在听取证券经营机构的适当性意见基础之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购买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证券经营机构只是给出匹配性建议,不能代替投资者决定。
如果投资者执意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无权剥夺投资者的投资权利,证券经营机构会向投资者告知和揭示投资风险,投资者也要向证券经营机构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也就是证券经营机构要尽到告知风险的义务,达到卖者担责;投资者知道风险,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达到买者自负。
证监会表示,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可见《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
[疑问3]每家券商对投资者风险等级评估结果不一样,我能否找机构调高风险型?
协会就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向行业给出了五类五级的参考性的框架,各家经营机构将据此对自身的每个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因此相同产品或服务的划分应当处在大致相同的等级。投资者在不同机构获得的评级可能有差别,但不应相差甚远。
当然任何时候都不排除个别不规范的机构出现恶意竞争的现象,低者高评或者高者低评都是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的表现,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付出代价。
二、未来以下方面,券商需要投资者的积极配合
[配合1]留痕
1)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审查结果告知和警示进行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或者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2)确定投资者风险等级。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普通投资者信息,通过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普通投资者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结果,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确认适当性匹配结果;不匹配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确认风险警示。
4)证券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配合2]券商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数据库
《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数据库,客户基本信息和影响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信息发生变化,都应当在数据库中及时更新。客户的评级分级可以调整。当然,投资者的这些变化,要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中应当至少包含下列信息:
(一)《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投资者信息及本指引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历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内容、评估时间、评估结果等;
(三)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申请书、审查结果告知和警示等;
(四)投资者投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或服务及其风险等级、交易权限、交易频率等;
(五)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的失信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及证券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信息。
[配合3]回访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
(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
(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编辑: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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