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各地治理责任 “河长制”正式写入 水污染防治法

21世纪经济报道 王尔德 北京报道
2017-06-29 07:00

水污染的治理需求正越发急迫。

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这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是经过两审通过的,去年12月份一审,今年6月份二审。此次修改主要解决河长制、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保护三大问题。

这是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三次修改。公开资料显示,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4年,已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进行了两次修改。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对此,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王凤春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此次修法由于没有涉及流域管理体制、流域生态补偿和水生态等争议,所以不同意见相对较少,二审就最终通过。

河长制正式入法

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积极“治水”。

从地方上看,广东近日印发《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修订本)(2017-2020年)》,计划总投资约1800亿元。河北印发《河北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金的使用范围和程序,并首次引入奖励机制。西安市正式发布《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7年度工作方案》,通过加快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加强污泥安全处置与综合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等措施,进一步提升西安市水环境质量。

而在中央层面,此次修法中,河长制正式写入水污染防治法。所谓“河长制”,即由中国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对此,童卫东解释,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原来我们把环境治理的责任通过法律明确为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住建部门等等。由于涉及的领域、部门比较多,如何形成合力,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一个难题。”

童卫东介绍,一些地方根据实践推动了河长制,要求党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对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亲自抓,从实践看效果是好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包括江苏、江西、四川、陕西等地,已经推行河长制。

为此,在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地方、社会公众都提出要将河长制写进法律中,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而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水污染违法最高可罚100万

除河长制之外,童卫东介绍,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的污染问题较为严重,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这次主要做了两方面修改。

首先,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其次,此次修法明确提出在制定农药、化肥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时,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同时,还明确禁止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

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第三个重点为饮用水的保护。这次针对相关问题也作了四方面的规定。

首先,规定要建立风险评估调查制度,预防风险。其次,规定单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或者建立区域联网供水。第三,对农村有条件的地方也要求集中供水。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要求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对入水口和出水口都要加强监测,地方政府每个季度至少公布一次饮用水水安全的信息。此外,如果发生了水污染突发事件,也要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此外,针对恶意排污的问题,2014年新修改的环保法,对这种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了行政拘留。这次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又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的上限,最高可达一百万。如果违法情形再严重,构成破坏环境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停产关闭。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介绍,这次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对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做了针对性的规定。要求所有的单位要履行自行监测义务,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和环保部进行联网,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环保部门如果发现企业数据出现明显异常,要及时进行核查。

如果用篡改数据掩盖非法排污的,由此发生污染,根据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会构成刑事犯罪,将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陈洁,如有建议意见请联系:wangjk@21jingji.com,chenjie@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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