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商人林燕(化名)对自己的身份有点困惑。2014年6月,她投资100万元,和来自北京、东莞、上海等地的其他31名投资人一起,购买了一款私募基金产品。
他们与北京同鑫汇资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有限合伙协议》,这款产品用于投资“马鞍山中杭电网装备科学园项目”,分半年期和一年期两种,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13%。但2015年4月《有限合伙协议》到期后,林燕等人却没有收到投资本金和收益。
2015年底,林燕等人得知,北京同鑫汇资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栋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目前王栋案已进入审判阶段。
“但按照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不包括个人财产权,投资人没有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地位,恐怕不能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权益。”林燕说。
“近几年来,非吸案进入集中爆发期,数量之大,金额之高,涉众之广,影响之深,前所未有。”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树英说。
在7月10日举行的非吸案投资人诉讼地位研讨会上,与会专家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投资人是否应当认定为刑事被害人,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实践中,不同的司法机关在法律文书中对投资人地位的表述也存在不一致,有的将其列为被害人,有的则将其列为证人,更有甚者直接使用“投资人”“投资参与人”等中性词汇,将其法律地位模糊处理。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在2015年判决的1790件非法吸存案中,1039件案件将投资人列为了被害人;在2016年判决的4269件非法吸存案中,2521件案件将投资人列为了被害人;在2017年上半年判决的1318件非法吸存案中,720件案件将投资人列为了被害人。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统计)
“我个人观认为,非法吸存案件中的投资人属于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他的物质利益。”研讨会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刘广三说。
“但是如果定位为被害人,也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重复投资人如何认定。一个人在非法吸存的平台上投入1万元,此后获利1万元,他把2万元本息取出后,再投资1万元,结果无法取回,那么他是否遭受了损失呢?”刘广三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往往存在着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交叉,比如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之前,有的投资人已经提起民事诉讼追偿本息。这种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不影响原来合同的效力。如果非吸罪立案之前已经进行了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已经结束,这个民事判决仍然有效。”研讨会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说。
值得注意的是,郭华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投资人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追偿,而是要以追缴返还的方式按比例收回投资。
非吸案件投资人不被认定为被害人,一个重要原因是非吸案件往往是涉众型案件,投资人众多。
“比如E租宝案件有90多万投资人。按照刑事诉讼的规则,被害人享有诉讼权利,如每名受害人可以聘请1-2名律师参与诉讼,再如刑事案件开庭前,法院需要通知被害人。”刘广三说,这在司法实践中会严重损害司法效率。
“投资人代理律师能否阅卷,各地也做法不一,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是,内蒙古包头可以,呼和浩特市就不可以。”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说。
因此,刘广三认为,在作为涉众型犯罪的非吸案件中,需要搭建一个新型的刑事诉讼框架,以更好保障相关人群权益。
研讨会上,北师大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研究员许浩即提出,是否可以考虑借鉴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制度,由投资人推选诉讼代表人参与司法诉讼程序,这样既能保障投资者的权利,又能解决司法效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