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出口信用保险以外的信保业务予以全面规范。
近年来,P2P等网贷平台兴起,助推了信保业务的爆发式增长,使得保险业的功能作用由传统经济补偿向现代资金融通的功能扩展。不过,风险如影随形,信保业务屡屡站在风口浪尖,尤其是浙商财险“侨兴私募债”事件的发生。
针对前期信保业务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规定信保业务的经营范围和市场行为。
一是禁止保险公司为部分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产品和服务,如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行为,非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AA+以下的公开发行债券业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等。
二是禁止保险公司承保违反保险原理、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上限等信保业务。同时,禁止保险公司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开展信保业务。
三是禁止保险公司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合作以及超额承保网贷平台信保业务。
天安财险副总裁张宇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信用保证保险是保险,不是担保。保险产品必须符合大数法则,信用保证保险应该体现小额、分散和风险可控原则,应该始终坚持将风控作为第一原则,寻找优秀可靠的合作伙伴,将信用保证保险当作风控工具,而不是风险袋子。
此外,在划定保险公司信保业务经营红线的同时,《办法》也着重要求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控,从源头防范风险。一是明确内控管理要求。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团队建设、系统建设、财务核算、准备金提取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提高保险公司内部管控水平。二是明确风控措施要求。从资信审核、还款路径、押品管理、风险共担、信息对接、应急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提高保险公司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能力。
《办法》还明确了信保业务监督管理方面有关内容。一是监管权限,明确了保监会与各保监局的职责分工。二是建立报告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定期报送经营情况及重大风险事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信保业务的最新动态及经营情况。三是明确处罚情形,对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编辑: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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