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首次规范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 明确联合贷款合作机构资质

21世纪经济报道 谢水旺 上海报道
2017-08-09 07:00

近年来,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发展迅速,除了微众银行和网商银行,苏宁银行、华通银行、新网银行等多家民营银行也定位互联网银行,其他民营银行如华瑞银行,也有互联网贷款业务。比如,截至5月15日,“微粒贷”上线两周年,两年间,“微粒贷”累计发放贷款总金额3600亿元,总笔数4400万笔。

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的发展引起了监管的关注。8月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为规范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近期,银监会下发《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年6月29日,简称《暂行办法》),针对民营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在风险数据与风险模型、受理与调查、授信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合作机构、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借款人通过互联网渠道自助提交借款申请,贷款人(注:民营银行)运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通过大数据信息和风险模型,全流程线上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其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包括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民营银行合作机构准入做了明确规定,首次规范联合贷款业务,比如联合贷款合作机构资质,要求限定于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持有金融牌照并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此外,民营银行应按照上述办法的要求开展互联网贷款经营准备工作,适时向监管机构提交申请,获得核准后经营互联网贷款。

多家民营银行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已经收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民营银行人士表示“已经反馈意见”,也有人士称“没有意见,按此执行即可”。

明确联合贷款合作机构资质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本办法所指合作机构是指贷款人在进行互联网贷款过程中,与贷款人在联合贷款、客户营销、风险分担、风险数据等方面提供支持和进行合作的各类机构。贷款人应区分不同类型合作机构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家民营银行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民营银行和合作机构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贷款服务机构为民营银行导流和获客,风控等其他方面都由民营银行负责;二是助贷形式,即由民营银行提供资金,收取固定收益,助贷服务机构设计贷款产品,并为民营银行提供包括获客、面签、审批、贷后管理等全流程服务;三是联合贷款模式,联合贷款参考传统银团贷款模式,由一家银行作为牵头行,其他银行作为联合行,共同出资投向项目,主要是微众银行在做。上述几种合作形式,其他银行也有介入,各家民营银行介入程度存在差异。

在上述民营银行人士看来,主要是由于民营银行缺钱,而其他中小银行缺资产,也想跟民营银行学习,由此产生合作。他认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规范联合贷款业务,更多是填补监管空白,为联合贷款正名。

华东某地银监局人士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认为,关于联合贷款的规定是关键点,首次规范联合贷款业务,原来算是灰色地带;在他看来,这既是传统银行理念的突破,也是监管理念的创新,不过,也需关注联合贷款的潜在风险。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称,本办法所称联合贷款是指贷款人与合作机构基于共同的贷款条件和统一的借款合同,按约定比例出资,联合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互联网贷款。

民营银行联合贷款业务条件为:贷款人开展联合贷款,应具备1年以上互联网贷款的运营管理经验,互联网贷款管理机制建设完善,风险模型有效性经过充分验证,存量贷款风险水平较低。

联合贷款合作机构资质则为:贷款人应将联合贷款的合作机构限定于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持有金融牌照并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具体来说,在联合贷款风险分担方面,联合贷款应由联合贷款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会计核算,贷款风险应由联合贷款各方按照协议约定共同处置和承担;也要防范联合贷款集中,贷款人应建立联合贷款规模管控机制,避免联合贷款过度集中于单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微众银行内部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微众银行力推联合贷款业务,以“微粒贷”产品为代表,相关业务符合上述办法规定。

微众银行2016年报显示,截至2016年末,“微粒贷”产品累计发放贷款1987亿元,笔均放款约8000元;“微粒贷”已与25家金融机构建立共担收益和风险的联合贷款业务合作关系;在联合发放的贷款中,20%左右的贷款资金由微众银行发放,约80%的贷款资金由合作银行发放。

需申请获核准后经营互联网贷款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监管机构应当将互联网贷款纳入监管重点,根据本办法全面评估辖内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的管理情况和风险情况,提出监管意见,督促民营银行持续完善互联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风险。

此外,民营银行需申请获核准后经营互联网贷款。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贷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互联网贷款经营准备工作,适时向监管机构提交申请,获得核准后经营互联网贷款。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应分别提交申请。

目前,微众银行、网商银行等多家民营银行已在经营互联网贷款。对此,上述华东某地银监局人士认为:“补申请吧,现在民营银行不多,难度不大。”多位民营银行人士也称,等待正式文件出台,补充申请即可。

贷款人还要向监管机构上报产品报告、信息报送、年度评估等。比如,贷款人上线各类互联网贷款产品,应于产品上线前10天向监管机构报告;报告期间,不得对贷款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

贷款人经营互联网贷款,应依照上述办法制定互联网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互联网贷款如果出现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贷款质量持续恶化、无法满足监管要求等情况时,监管机构应要求贷款人限期整改。如果限期结束后仍未能达到监管要求,监管机构有权取消贷款人经营互联网贷款的资格。

(编辑:曾芳,如有意见或建议,请联系:zengfang@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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