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立法要求地区性中小银行服务当地中小企业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北京报道
2017-08-28 19:51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8月28日,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三审稿对于一些关注度高的内容作出修改,回应了社会关切。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有关金融机构要回归本源,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精神,建议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作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表示。

据《法制日报》报道,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地区性中小银行盲目到大城市异地扩张业务,不为当地的实体经济提供服务,建议在法律中对地区性中小银行服务当地小型微型企业提出要求。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为使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需要,修订草案三审稿提出,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有些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增加规定具体措施,解决中小企业引进人才难的问题。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建议,进一步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对法律责任作专章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律责任是否独立成章的问题,在修订草案起草阶段已经由有关方面进行过反复论证。考虑到本法主要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侧重规定对中小企业的鼓励、支持、服务和保障措施,基本不涉及对中小企业的行政管理,建议维持二审稿的体例不变。同时,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监督检查一章中进一步充实有关法律责任的内容。

(编辑:吴红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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