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实施,民办教育进入“空窗期”?

21世纪经济报道 戴春晨 ,梁施婷 广州报道
2017-09-08 07:00

陈晓明最近在研究工商登记程序。

9月1日,新版《民办教育促进法》生效。这部法律最终明确“分类管理”的原则。国内原有的以及新建的民办学校,都必须选择登记“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类别,以对应不同的税收、土地供应等政策。身为深圳博纳国际学校创始人,陈晓民想尽快弄清楚相关程序,以推动学校的登记转型。

“营利性”,意味着能够“名正言顺”地获取办学收益,被市场视为民办教育领域向资本“开闸”的信号;“非营利性”,则表示民办学校获得的政策扶持向公办学校看齐,但“重新选择”后举办者不再拥有学校资产的权属。不过,民办学校的这道选择题要真正落实到实处,必须期待《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

当前的情况是,国家层面已陆续出台若干份细化的配套文件,超过十个省份正编制地方层面的操作细则。但从公开的信息来看,“分类管理”的部分问题仍未明确。许多民办学校举办者仍在等待和纠结之中;而资本和有意投资的企业,多数还在观望。

多名民办教育研究者预测,接下来将还有国家层面的配套文件出台,而地方细则也将越加明确,民办教育将进入一个过渡期或“空窗期”。这段时间或在五年左右。

“过渡期”到来

新版《民办教育促进法》最受关注的修改是确定“分类管理”的原则,即将原有的与新建的民办学校区分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两种类型的学校对应不同的收费、税收和土地供应办法。

“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概念的出现,被视为在法律的层面上民办教育领域向资本的“开闸”。

修订前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虽提及“合理回报”,但相对模糊。新版《民办教育促进法》生效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名正言顺”地获取和自主支配办学收益。据2016年12月出台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这与原来的民办学校登记办法一致;而营利性民办学校则需要到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

互联网教育研究院院长吕森林认为,分类管理将明确产权归属。这相当于法律打开资本进入民办教育领域的“闸门”。

从近些年的动态来看,资本市场对民办教育已在“摩拳擦掌”。勤上光电等若干上市企业陆续“跨界”并购教育机构;而广州证券旗下教育资产证券化项目已成功融资。

举办国际学校的陈晓民也表示,他希望(他的)学校能够与资本进行承接,以求得进一步的发展。

“新版《民办教育促进法》9月1日生效,并不意味着就能在9月1日正式在实际过程中实施。”广东省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张铁民说道,“民办教育将进入新法律明确、而又未正式实施的‘空窗期’、过渡期。”

张铁民表示,新版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固然承认举办者可获取利益,吸引资本关注,但分类管理是否使民办学校的运作更加顺畅,目前配套文件和地方细则并没有完全明确。因而,资本更多还在观望。

新版的《民办教育促进法》通过后,国务院以及教育部等部委陆续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这三份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两类民办学校的扶持和奖励办法、法人登记类别以及管理措施。不过,之后的大半年时间内,都鲜见类似的配套文件和操作细则。

最近的进展是,9月4日发布的《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毕业证书不必带“公司”等字样,解答了某些民办学校的疑惑。

但关键的问题还未得到明确。张铁民预测,未来至少要有两份重要文件出台,一是专门针对民办教育的税收文件,界定不同类型学校、不同阶段学校的税种和税率;二是修改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将为地方制定细则界定更清晰的原则。

8月13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在北京一场研讨会上透露,《实施条例》方案初稿已经完成,开始在各部门走程序。与此同时,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当前已有辽宁、吉林、湖南、广东等十余个省份正在推进民办教育地方细则的制定,若干省份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张铁民等数位学者预计,考虑到地方细则制定和学校调整的步伐,前述的“过渡期”、“空窗期”,预计在五年左右。

等待未来的细则

在新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语境中,“身份”涉及到不同的扶持和奖励“待遇”——这直接影响着民办学校的成本构成和未来规划。

王大泉透露,新版《民办教育促进法》已将奖励和扶持政策授权予地方制定细则,《实施条例》不再涉及。

由于操作细则还没有完全明确,部分学校面对“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这道选择题时,依然还是犹豫不决。

依照新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已公开的配套文件,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奖励”方面差别不大。但在“扶持”方面,两类学校却有很大差别——更强调公益性质的民办学校获得扶持政策的明显倾斜。这种政策差异,增加了民办学校“转向”营利性的成本风险。

营利性民办学校获得的好处,不仅在于能对接资本,而且还能自主确定学费标准。以一线城市广州为例,该市已在开学前夕出台新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配套收费政策。这项政策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市场调节价。相比之下,营利性民办学校拥有更大的自主权。

但是,营收的增加也可能意味着风险的增加。在市场化身份“转正”的同时,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将失去不少政策的加持,比如税收的优惠和土地供应的优惠政策。

《若干意见》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而营利性民办学校并没有此类规定。

在土地供应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土地,而营利性民办学校要获得土地,则需要通过招拍挂流程。这也意味着,民办学校很有可能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正在征求意见的吉林省的细则草案,提及营利性民办学校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而辽宁省的细则草案则提到,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该表土地用途,政府要收回重新评估定价供应。

张铁民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在修订过程中争议较多,做了多次修改,地方细则也很可能综合多种意见进行较大幅度改动。眼下谈论新法影响为时尚早,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益和风险双增加的可能性很大。

相比之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的“待遇”变化不大。但是,一旦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经过清偿,该校资产的权属将不再属于举办者个人。这对过去“个体户”办学的思维是一大冲击。

特殊的情况是兴办初中、小学的民办学校。新法规定不能兴办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一些从幼儿园到高中一贯制学校,则有可能面临“分拆”的局面。

泉源创新中心研究员王磊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如何选择,要看未来具体的地方细则。

值得注意的是,在过去的操作中,一些民办学校通过VIE模式,即海外设立企业代管学校后勤、餐饮等业务,实现办学收益向企业“转移”。新法实施后,这种方式是否还行得通,尚不明确。

吕森林认为,VIE就是将非营利的民办学校资产转移,未来操作难度会很大。现在VIE模式的优势已不那么明显。因而,一些使用VIE模式的企业也逐步在拆解VIE模式。

如何抉择,许多民办学校还在等待未来的细则。

(编辑:李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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