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10月1日起施行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郑青亭 北京报道
2017-09-19 14:03

填补我国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空白。

9月1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简称《投资仲裁规则》)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将填补我国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仲裁规则的空白。

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指出,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快速发展,国际投资争端与日俱增。国际投资仲裁是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主要方式。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是受理国际投资争端最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目前,我国仲裁机构尚没有受理国际投资争端的实践,也没有一部国际投资仲裁规则。

王承杰强调,当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吸引外资金额位居全球第三位。在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和“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背景下,建立投资仲裁机制是平等保护中国投资者在境外投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有序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现实需要,也是提升我国在国际投资法制发展中话语权的必然要求。

据介绍,《投资仲裁规则》由正文和附件组成。其中,正文58条,包括六部分内容,就受案范围与管辖依据、受理机构与职责划分、规则适用、开始仲裁的启动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员、审理方式、先期驳回、第三方资助、临时措施、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第三方提交书面意见、裁决的作出、仲裁费用与承担等问题作出规定;附件包括《投资仲裁费用表》和《紧急仲裁员程序》,分别就仲裁案件收费方式及标准、紧急仲裁员程序的申请和受理等问题作出规定。

王承杰称,《投资仲裁规则》在借鉴国际投资仲裁经验的基础上融入了中国特色,体现了国际化和实用性。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仲裁庭的独立裁判,保证仲裁裁决的公信力。其主要特点包括:

一是适用范围的特殊性与专业性。《投资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了解决基于合同、条约、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提起的,涉及投资者与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等产生的国际投资争端。

二是仲裁员的名册制与高门槛。为确保仲裁员的高水准,规则设定了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员名册》,要求仲裁员应道德高尚,在法律、投资等专业领域具备公认的能力,善于进行独立裁判。

三是仲裁案件的公开审理。《投资仲裁规则》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决定,开庭审理应公开进行。此外,通过引入非争议方和非争议缔约方提交书面意见,允许对外公开仲裁资料,增强了仲裁程序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仲裁规则》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

四是规定了第三方资助。《投资仲裁规则》规定了第三方资助的情况下,受资助方的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和对象、披露时间等,仲裁庭在确定仲裁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时可以考虑是否存在第三方资助的情形及当事人遵守相关义务的情况。

(编辑:赵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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