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规范数字普惠金融机构信披,强调“卖者有责”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张奇 北京报道
2017-09-21 13:39

“硬件”好还不够,还需要有好的“软件”,如创新友好、风控有效的监管制度等。

9月21日,央行研究局局长徐忠在“2017年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上表示,中国普惠金融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同时发展普惠金融面临新任务新机遇。

徐忠认为,数字金融和移动互联网的低成本、借助于大数据风险控制的金融服务拓展方式,为传统普惠金融问题的彻底解决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

目前我国已建成全球最大的4G网络,中国大部分农村都具备手机3G/4G上网的条件,移动电话普及率达到95%,网民规模达到7.1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8.1个百分点,手机网银规模超过5亿户,总体上我国数字金融发展的“硬件”条件优势明显,数字普惠金融已经处于飞跃式发展的起飞阶段,“三农”和小微企业包括存、贷、汇以及理财投资在内的各类金融服务有望获得进一步改善。

不过“硬件”好还不够,还需要有好的“软件”,如创新友好、风控有效的监管制度等。

因为,不管是互联网企业涉足普惠金融业务,还是传统金融利用“互联网+”扩大服务半径,金融行业传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依然存在。并且,引入数字技术背景下,金融风险更具隐蔽性,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更深,增加了金融系统性风险,产生了诸如系统安全、信息泄露、投资欺诈等众多与技术及传播范围有关的风险。

因此,徐忠认为,需要平衡好创新和监管关系,引导普惠金融规范发展。一是重视改善数字普惠金融可能带来的数字鸿沟问题。二是坚决打击披着数字普惠金融外衣的非法金融活动。三是加强大数据背景下的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四是建立负责任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消费者保护制度。五是加强基础监管制度建设,补齐监管短板。

徐忠认为,数字技术是中性的,数字普惠也是中性的,先进技术在促进普惠金融乃至整个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也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诈骗者打着普惠金融的旗号,披着互联网金融的外衣,提供虚假收益的理财产品,消费者以为获取了高息,其实被“收割”了本金。近两年来互联网金融领域已经出现了多起跑路事件。地方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应采取断然措施,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有效识别这些伪金融创新,区分创新与犯罪,打早打小打准,依法惩处非法金融活动。要规范数字普惠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宣传,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调“卖者有责”

他认为,要利用数字金融发展普惠金融,首先要能保障数据主体的保密权,以及获取、利用、支配其信息的权利,允许或者不允许他人获悉或者使用自己信息的权利。在中国,立法机构已经明确要求金融机构收集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承担征得用户同意的义务、明示收集使用规则的义务、保护数据安全的义务。在智能金融快速发展的态势下,还要确保给予或剥夺消费者权益的最终决定由人类而不是机器做出;要强化信息主体的可携带权和被遗忘权,前者指数据主体可以无障碍地以通用的电子格式将其数据从一个服务提供者转移到另一个服务提供者,后者指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某些信息,限制数据控制者利用数据进行自动化特征分析(profiling)。

(编辑:闫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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